可见,在灾前灾后的条件变化中,社会正式控制水平的变化是最核心的因素。它与灾后犯罪率的关系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第一,灾难情景改变了社会正式控制的重心和方式,在全力搜救幸存者、转移灾民和治疗伤病员的同时,原有的治安巡逻和社会秩序维持被打断,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正式控制弱化,从而直接增加了犯罪机会。相反,如果此时加强社会正式控制水平,则可以降低犯罪率。第二,犯罪数据对如下因素的变化十分敏感:立案标准的变化、由于执法重点变化带来的选择性执法、公民认为灾害时期警方太忙了因而无法有效应对犯罪而无法或不愿举报罪案。[24]这直接导致了犯罪率的低估。相反,如果此时维持甚至加强社会正式控制水平,包括维持既有的执法标准、在执法重点变化的同时不放纵对其他非重点犯罪的执法、向公民传递灾后警力加强足以有效应对犯罪的信息,就会鼓励公民积极地举报犯罪,这在表面上可能会增加犯罪率(与灾害前相比),但在实质上却可以减少灾后犯罪的普遍发生。
所以,走出争讼不休的地震后犯罪会减少的迷思(myth),正视灾难前后社会正式控制的变化与灾后犯罪率的关系可能是更重要的。这不仅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根本找不到灾后不对社会进行干预的国家,也因为居民、媒体和决策者都期待着灾后国家能够最有效地对可能发生的犯罪作出合理反应。灾后社会正式控制水平应该得到强化显然是合理结论。
三、区别与侧重—灾后犯罪预防的刑事政策
灾难既为常见犯罪(routine crime)增加了犯罪机会,也催生了一些特殊类型犯罪。如果考虑到刑罚这一主要的社会正式控制手段不是取之不尽的,从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角度,在防范灾后犯罪时必须有所区别,有所侧重。
(一)以涉灾渎职犯罪为重点的类别化防控
有学者将抗震救灾中常见的犯罪总结为以下几类:1.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主要是通过各种途径制造谣言,降低灾民及网民对政府救灾的信任,给救灾工作制造混乱,扰乱社会秩序;2.财产性犯罪。主要是趁灾区混乱盗窃财物,哄抢财物,诈骗他人财物等,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3.在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过程中发生的贪污、挪用救灾、募捐款物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等;4.其他扰乱灾区经济秩序及危害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如有人趁灾后物资紧缺的机会,哄抬物价,扰乱灾区的市场经济秩序,也有人利用救灾混乱,进行故意伤害等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25]
冯军教授创造性地提出了涉灾犯罪的概念。认为涉灾犯罪应该是指与灾害损失的发生、扩大或不能平复不仅具有时间关联而且具有因果关联的犯罪。而灾区发生的那些与自然灾害仅仅具有时间关联而不具有因果关联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婚罪、邻里因生活矛盾激化而实施的伤害罪等,都不宜作为涉灾犯罪来处理。进而从犯罪与灾害损失的时间联系和因果联系的角度,把涉灾犯罪分为灾前诱致犯罪、灾中预风犯罪和灾后背职犯罪。[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