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后的犯罪趋势及其控制
王太宁
【摘要】基于医疗型社区理论的研究认为灾后犯罪率下降或仅仅是温和上升。基于日常活动理论和社会解组理论的研究则认为灾后犯罪增加了许多。二者均有实证研究作为支持。对这两个命题的理论框架进行分析的结果是,灾后犯罪率增加,报案率减少。原因是灾后社会正式控制水平发生了变化。在增加犯罪机会、降低社会监管能力的同时,使得人们的心态发生了变化,不能或不愿报告罪案。为了预防灾后犯罪,在自然灾害后这一特殊时期加强社会正式控制水平是必要的。在刑事政策上要采取类别化防控和区别化惩治的原则。对涉灾渎职犯罪从重处罚,对于控制各种灾后犯罪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自然灾害;犯罪;渎职犯罪
【全文】
一、冲突或兼容—灾后犯罪减少抑或增加
自然灾害后犯罪是减少还是增加?在现有研究中存在两个截然相反的命题。第一个命题认为,在自然灾害后,人们的利他行为和互惠行为增加,因此犯罪要么减少,要么维持稳定;第二个命题认为,自然灾害削弱了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增加了犯罪机会,从而增加犯罪。这两个命题基于不同的理论,并都有实证研究作为有力支持。
(一)命题1和支持性实证研究
命题1以弗里茨的医疗型社区(therapeutic community)理论为基础,并以此解释灾后犯罪率下降或仅仅是温和上升的原因。弗里茨认为,灾后会出现利他行为及其他社会利益导向行为,这些行为是适应性的(adaptive),亲社会的(prosocial),并以增进他人安全、恢复社会生活为目的。原因有三:首先,灾后社会分工趋于瓦解,风险、损失和痛苦不再是个人的体验而成为公众的普遍感受。这种痛苦促进了灾民和同情者之间的团结。其次,灾民的生存需要普遍存在且无法忽视,这种清晰可见的痛苦使公众感同身受,促进了在救援、清理废墟等PTA待解决问题方面的社会合作。第三,自然灾害促发了必要的社会改革。对于“社会企业家(social entrepreneurs)”来说,自然灾害代表着社会变革的机会。[1]
关于掠财现象(looting)的实证研究支持命题1的观点。掠财不是刑法中正式的犯罪概念,一般用来指在灾难中和灾难后,受灾难影响而发生的无论大或琐碎的盗窃财产行为。[2]菲舍尔曾经断定,自然灾害后最有可能出现普遍的掠财。因为,灾难发生后出现了大量不受保护的“无主财产”,偷窃的机会普遍增加。[3]但与逻辑预期相反,许多实证研究发现灾后的掠财现象是相当罕见的。美国民意研究中心(National Opinion Research Center)对1952年阿肯色州怀特郡的龙卷风灾害进行研究后发现,在受灾最严重的居民中,只有9%的灾民报告他们或他们的直接家庭成员发生财产遗失,而且其中尚有1/3的人无法确定财产是被盗抑或被龙卷风摧毁还是被废墟掩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