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举措应对职务犯罪侦查新课题
黄昌龙
【关键词】五项举措;职务犯罪侦查
【全文】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以下重大影响:
一是侦查人员与嫌疑人之间的对抗性进一步增强。辩护律师通过有关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也将减少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的恐惧。这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拒供、翻供等情况更为突出。
二是取证难度进一步加大。依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可以同步进行。由于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及受作证压力等因素的影响,证人作证时会发生心理动摇,可能导致侦查部门人难找、证难取。
三是获取证据的程序性要求更加严格。修改后的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据此,任何脱离法定程序去调查、收集和认定的证据,其结果轻则形成瑕疵证据,重则形成非法证据而被排除。
四是讯问拓展的线索保密任务更加艰巨。目前,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串案现象比较突出。在律师介入后,就有可能使得在讯问中因政策感化而揭发立功的有关线索容易泄漏,侦查人员保密任务更加艰巨。
鉴于上述问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采取以下举措:
(一)准确理解和正确应用法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从思想上、行为上积极主动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准确理解相关法律内容。如修改后刑诉法增加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是作为禁止刑讯逼供的保障性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沉默权。正常讯问下,犯罪嫌疑人仍需如实回答。其要义在“强迫”二字,并不反对自证其罪。因此,侦查人员在关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同时,也要注意“如何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
(二)树立新的执法观念。一是要树立侦查权应当受监督的观念。侦查人员要充分认清律师在侦查中的作用,不能把律师视为反贪办案的阻力,而要把律师介入当做鞭策侦查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律化的发展动力,把辩护律师从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角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看成是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查明案件情况、防止侦查工作走弯路的有效手段。二是要树立公开公正的观念。侦查人员要从习惯于不在外界介入的情况下办案,转向习惯在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受监听、自由交流、案件信息外流的可能性增加的情况下办案。三是要树立从证到供的观念。坚决摒弃过分依赖口供进而获得外围证据的方法,注意先收集外围证据、再获取口供。四是要树立尊重律师工作的观念。尊重律师工作的本身,也是对刑诉法的遵守、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