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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的若干操作问题研究

  

  再次,合理解释不能单纯地仅仅作出书面或口头的解释、说明,为保证解释的真实性、合理性,必须举出相应的证据对解释进行佐证。因为在合理解释中,如果没有其它证据佐证,究竟控方作出的解释是真是假,可信不可信是无法判断的。再者如果没有这项要求,控方对于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就太简单、随意了,发现证据有瑕疵之后,随便编造一个理由就能蒙混过关,使证据的瑕疵得以修复。如此一来,进行证据立法还有何意义?因此必须要求控方对其解释进行必要的证明。例如对于采用引诱、欺骗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控方解释说这是因为证人胆小,惧怕被告人报复,经过很长时间的思想工作也未能让其自愿作证,不得已只能对其采取引诱、欺骗的手段,但并未侵害证人的人身权等基本权利。对于这一解释,控方必须让侦查人员出庭证明证人作证时的情形,若进行了录音录像,还应当出示录音录像证明当时的真实情况,否则,就难以保证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控方的解释也难谓“合理”。当然,对解释的“合理”进行证明不是对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明,而是属于程序事项的证明,所以控方可以采取自由证明的方式,以较为简便、快捷的方式进行证明。


【作者简介】
纵博,安徽科技学院助教,法学硕士。
【注释】关于瑕疵证据、合法证据、非法证据、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这几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尤其是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之间的区别,参见:万毅.论瑕疵证据——以“两个证据规定”为分析对象.法商研究,2011,(5).
参见:杨玲.试论刑事诉讼瑕疵证据及其证明力.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3);黄海威,朱东进.瑕疵证据的证据能力.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4);吴延溢.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界定与排除规则.广西社会科学,2003,(8);施燕华.论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转化{D}.上海交通大学,2007:235.
参见:佚名.36瑕疵证据经补正均被采纳法官自由裁量引质疑{EB/OL}.{2011—11—10}.http://news.ifeng.com.
提起公诉之效力,包括:(1)诉讼因起诉而系属于特定的法院;(2)程序之主导转移至法院;(3)诉讼之标的和对象因而特定;(4)土地管辖时点特定;(5)被告之地位转换。参见: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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