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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的若干操作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的若干操作问题研究


纵博


【摘要】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补正必须具有严谨可行的操作规范,才能避免随意性。控方必须以明示方式提出补正瑕疵证据的申请,并由法官裁判是否允许,对于不属于瑕疵证据的非法证据,应当直接排除;瑕疵证据经补正后,仅获得证据能力,并非直接成为定案根据;对于欠缺真实性保证条件的瑕疵证据不应再进行补正,而应当予以排除;对于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的缜密程度应与合法取证期待可能性成正比。
【关键词】瑕疵证据;补正;合理解释
【全文】
  

  2010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首次明确对瑕疵证据及其补正和合理解释问题作出规定,这是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承认瑕疵证据的存在并对瑕疵证据的审查、补正、合理解释、采用等问题进行规范,由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突破了“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的二分法,而形成了“合法证据、无证据能力的证据、瑕疵证据”的三分法。[1]实际上,早在1998年就有学者专门探讨过刑事诉讼瑕疵证据的问题{1},近年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未曾中断过,但深度依然远远不够。[2]至今学界已经大致形成了对瑕疵证据概念的通说,即因存在轻微违法情节而导致存在瑕疵,因此不得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瑕疵证据的证据能力处于待定状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取决于能否对其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2}。实际上,即便在“两个证据规定”生效之前,实践中也存在对“问题证据”进行补正和解释的做法,但“两个证据规定”生效后,司法机关进行瑕疵证据的补正与合理解释就有了明确的依据。因此有学者就担心这样的规定会导致艰难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被抵消,并明确表示反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和合理解释,这种担心当然不无道理{3}。但自“两个证据规定”生效后直至2011年9月,未见有明确援引这些规定进行瑕疵证据补正与合理解释的案例,所以学界未能检验这些规定究竟实施效果如何。直到今年9月初河北王朝抢劫案中,再审法官明确在判决书中援引“两个证据规定”的相关条款,认定侦查机关的一些瑕疵证据经补正或合理解释并予以采纳,由此引起了铺天盖地的质疑声。[3]学界才有部分学者又开始关注瑕疵证据问题,并探讨究竟有无必要规定瑕疵证据的补正与合理解释、利大还是弊大、如何操作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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