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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惩治高官腐败犯罪的法理思考

我国当前惩治高官腐败犯罪的法理思考


赵秉志;彭新林


【摘要】腐败犯罪是当前困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在腐败犯罪中,高官腐败犯罪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在我国刑法目前对严重腐败犯罪配置死刑的情况下,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腐败犯罪高官依法判处死刑包括立即执行,与当前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改革并不矛盾;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主要是为了排除干扰,确保案件审判公正。应实现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审判的制度化,并增加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属人管辖的内容;高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是当前我国高官腐败犯罪的一个新动向,“两高”及时颁布司法解释将情妇等“特定关系人”纳入反腐败法治的视野,标志着我国反腐败法治的一大进步。
【关键词】高官;腐败犯罪;死刑适用;异地审判;特定关系人
【全文】
  

  一、前言


  

  腐败是当今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一个世界性问题。腐败犯罪亦是当前困扰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日益猖獗的腐败犯罪不仅严重地阻碍了中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而且还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威信与公信力,对国家的稳定构成潜在的乃至现实的威胁,成为社会的巨大隐患。在腐败犯罪中,高官腐败犯罪特别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高官[1]腐败犯罪由于其主体地位的特殊性,身处地方和部门权力金字塔的顶端,位高权重,从政根基深厚,关系网发达,干扰办案的能量较强,占有更多体制内外资源,因而其被揭露、发现和查处的几率相对较小。在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背景下,他们的腐败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更大,破坏力更强,不仅严重损害执政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威信,玷污执政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而且会直接削弱执政党的群众基础,危及政权的根基,影响社会稳定。


  

  应当说,新中国执政党和政府历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十分重视对高官腐败犯罪的惩治和防范,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惩贪防腐措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如1987年4月,原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因犯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成为第一个因腐败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官。2000年3月8日,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犯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执行死刑,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因为腐败犯罪而走上断头台的省部级领导干部。2000年9月14日,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因犯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成为建国之后被处决的官位最高的腐败分子。2003年4月23日,原山东省政协副主席潘广田因犯受贿罪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成为全国第一个因腐败犯罪而被查处的省部级执政党外的高级干部。另据中共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所作的工作报告显示,仅在2002年12月-2007年6月这五年间,中央纪委查办的腐败案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就占了98人。[2]其中,涉嫌腐败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数也不在少数。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披露的数字,在1993年-1997年,涉嫌腐败犯罪被查处的省部级高官为7人;在1998年-2002年,为19人;在2003年-2007年,为35人;在2008年-2010年三年间,也有18人(2008年4人、2009年8人、2010年6人)落马。[3]反腐大案要案的揭露和腐败犯罪高官的落马,不仅表明了中国执政党和政府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也有力震慑了腐败犯罪分子,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增强了干部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当然,也毋庸讳言,当前我国腐败犯罪总体上仍呈现出上升趋势,高官腐败犯罪现象易发多发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一些官高位显的腐败犯罪分子还在不断被深挖出来,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


  

  考虑到目前我国高官腐败犯罪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现阶段腐败犯罪的整个变化特点和趋势,高官腐败犯罪的惩处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执政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程度和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而且高官腐败犯罪潜伏期长、隐蔽深、危害大、影响广,更容易触动社会敏感的神经,为国内外所广泛关注,在腐败犯罪中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故而从法理上对高官腐败犯罪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更好地促进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鉴此,笔者试以高官腐败犯罪为视域,对其引发出的几个主要法理问题予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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