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诽谤罪之省思

诽谤罪之省思


陈珊珊


【摘要】诽谤罪是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两项基本人权相冲突在刑法领域内的典型表现。名誉权有刑事保护的必要,但诽谤罪的成立仍需通过严格的检验。事实与意见的区隔、事实真伪性的认定,以及不实言论造成他人名誉毁损的程度等均为诽谤罪必要的犯罪构成要素。针对某些地方公权力滥用《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创设以公共利益为内容的免责性条款是最佳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言论自由;名誉保护;事实;诽谤;公共利益
【全文】
  

  现代法治国家经常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就是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刑事法领域中的诽谤罪为这个难题的存在与解决提供了绝好的视角。诽谤制度反映了一个社会对人格尊严与言论自由的价值衡量。过于严苛的诽谤法会导致大众及媒体不敢畅所欲言,但绝对的表达自由又有可能滋生虚伪甚至错误言论,对他人的名誉和尊严造成损害。近年来,中国各地出现的公民因言获罪,因批评政府而被冠以“诽谤”罪名的事例屡见不鲜,[1]以致于有学者愤而建议在《刑法》中取消诽谤罪。[2]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颇为复杂,除了某些地方存在公权力滥用嫌疑之外,诽谤罪刑法规范的解释与设计亦有可检讨之处。


  

  一、应否取消诽谤罪—名誉权刑事保护必要性追问


  

  所谓名誉,是个人人格在社会生活上所受到的评价,这种评价能够影响个人生活和工作上的群体关系,进而维系社会成员间的相互关系。从法益的观点来看,名誉关乎个人尊严、影响个人幸福,是值得保护的法益,这是各界共识。名誉固然值得保护,但是否值得动用刑法保护,学界却有不同的声音。其中,主张在刑法中取消诽谤罪的一个理由是,刑法由于其与生俱来的严酷性,历来只能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只有在其他法律规范并不能有效、周全地保护相应法益时,刑法才有发动的必要性。因此,在回答现阶段是否应取消诽谤罪这个疑问之前,首先要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非刑事法律规范对名誉权的保护状况进行一番考察。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名誉权的保护首先是在《宪法》第38条予以规定的,故而,名誉权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民法上最初规定对名誉权进行保护的是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01条。该条后段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由于该项立法仍然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致使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陆续出台关于名誉权具体保护的司法解释。[3]在立法上,新近的涉及名誉权的条款是2010年7月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该条款明文列举了名誉权是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从最高人民法院频繁出台的对名誉权适用的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发现两个问题。第一,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日渐高涨,实践中名誉权保护案件的发生率是可观的。第二,对于名誉权保护的具体适用,现行的民事法律是不充分、不明确的。即便是司法解释,其对名誉权的保护也相当滞后。例如,直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才规定名誉侵权案可以申请精神赔偿,而迄今为止,实务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亦只有30万。[4]再者,一般的民事诽谤案件由于耗时较长,[5]致使行为人的诽谤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迟迟得不到消除,而被害人最终得到的赔偿通常也很有限。此外,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如造成被害人自杀身亡或精神失常等后果的,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能与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相平衡。因此,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尚不足以对名誉权提供足够的法益保护。实际上,对名誉权进行刑事保护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共通作法,即使是美国,虽然其历来认为尖酸刻薄、不留情面,甚至虚伪错误言论是意见自由市场不可避免的现象,个人名誉的保护必须对表达自由的实践多作让步,但仍有二十几个州在刑法中保留了诽谤罪的规定。[6]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