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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离婚案件的统计分析

  

  (三)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占82%;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占95%。这是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在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起诉在一定的意义上变成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证据。一般第一次起诉如果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后,等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即使证据不是很充分,一般也会判决准予离婚。


  

  (四)在离婚案件中过错赔偿制度运用较少。修改后《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自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改后至今,我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起诉时均未涉及要求过错赔偿,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不强。起诉后经法庭告知要求过错损害赔偿的。因婚姻生活属于双方的私生活,他人不能随意干涉,夫妻感情的真实情况外界很难知道。即使知道,也大多是夫妻双方的亲属,但这些人由于与一方或双方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有些不愿作证或者作证了但由于与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而不能得到法庭的采信。


  

  四、对处理离婚案件的思考与建议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倡导的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如果广大林区百姓在逐渐走向富裕的情况下,处理不好婚姻问题,家庭支离破碎,最终将会影响到我们社会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如何降低离婚率,减少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重预防,严制裁。依法宣传法律,适时发出司法建议,规范婚姻制度。


  

  婚姻管理机关要严把婚姻登记程序关和实体关,从婚姻登记关口杜绝不合法婚姻的发生,以确保婚姻家庭的稳定;另外我国应加强婚姻制度管理,对违法婚姻给予一定的制裁,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促使公民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另外审判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些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法更是知之甚少,人民法院依法应通过对案件的审判,适时宣传婚姻法,使当事人知法、守法。对于那些非法同居案件更要让当事人认识到危害,该解除的及时解除;对于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原因,或者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证明,人民法院要适时发出建议,该补办结婚手续的补办,该撤销的撤销,切实规范婚姻制度,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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