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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离婚案件的统计分析

  

  (二)草率型。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差,视婚姻为儿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与双方父母无法相处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的占离婚案件的30%,此类婚姻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


  

  (三)违法型。男女一方或双方有的法律意识不强,有的思想道德败坏,违反婚姻法,如非法同居、或者是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另一方起诉离婚。这类离婚案件约占5%。


  

  (四)家庭暴力型。这类离婚案件在林区有增无减。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一方经常打骂虐待另一方。另一方因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特别是在边远林场所、受思想、文化的制约,夫权思想仍很严重,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肆意虐待,这类离婚诉讼案件占离婚案件的10%。


  

  (五)其它类型占有5%。主要有生理缺陷型、与家庭其他成员不和睦型等。


  

  三、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出现的问题


  

  (一)举证困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摧测,加上现在大家奉行多“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但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出来作证。所以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从统计的审理的离婚的190件案件中,全部只有结婚登记证书,当事人的陈述,大多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比例高。在当今社会大流动的环境下,一方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有的男女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有的在外另有意中人,有的被新的生活所吸引,就抛夫弃子,或抛妻弃子,离家出走,数年不归,另建新家;有的一去不复返,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这都导致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在2009年至2012年上半年中,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所占比例为30%以上,在这类案件中被告经公告送达仍不到庭参加诉讼,造成案件只有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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