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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受害人权利的刑诉法改革方面的建议

  

  目前当代社会,随着受害人学等理论观点的出现,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刑法和刑诉法的改革发展,更加有利于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承认,从而增加了受害人权利优先和受害人优先享有紧急事项权利,我们司法机构对于受害人维护权利的请求也不能无动于衷,当然也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并且制定和完善维护受害人权利的有效计划和运行机制,纳入刑事诉讼法的制度改革中,严格行使维护受害人权利的监督机制,从而改进司法机构忽视受害人的请求,对其权力保障的监督,没有得到实现的传统做法。近年来,国际水平的立法的改革,对受害人定义的有新观点,承认受害人在刑诉中的权利,导致了各个国家国内立法导入受害人权力的重要的立法改革。其中最明确的国际水平的立法是联合国1985年司法基本原则宣言。该文件是原则宣言,不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但是这是重要保障受害人权利的标志的开始,也就是说,受害人最低权利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相比较的同时,受害人权利由国际条约的确定的司法保障。国际水平立法的受害人权利保障,进一步发展的是,我们注意到,2001年3月15日,欧盟理事会的宣言,也就是欧盟政策决定,确立了有关的受害人权利保障标准。特别是近年来,为了进一步确立保护受害人最低标准。获得公正和对受害人的赔偿,有关对待受害人创新方面的声明正在继续。为了讨论保障受害人权利,我们从概念的研究方法方面入手,首先确定“谁是受害人”。在关于如何对待犯罪和滥用司法权力妨害受害人权利的司法原则,联合国大会1985年11月29日通过第40 ,34 号决议。第一条 定义 A 犯罪的受害者


  

  1.所谓的受害者是指,单独或者集体受到伤害,包括身体,精神伤害,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者通过行为不作为对其基本权利造成重大损害的违法犯罪侵害的对象。


  

  2.受害者被认为是独立的,不管受害者和犯罪人是否有家庭关系,所谓受害者,还包括在特定情况下直接关系到的受害者的的家庭成员。


  

  3.本宣言规定没有任何区别适用于所有人,不论种族,肤色,性别,年龄,语言,宗教,国际,政治或持其他见解,文化信仰,或者职业,财产,出生,家庭情况,种族社会出身或者残疾。 B 获得公正和公平待遇


  

  4,受害者应获得同情,并尊重其尊严。有权获得公正的司法机制待遇,有权得到所遭受的伤害的国内法规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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