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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

  

  我们现在这个规划纲要里面涉及很多制度,这些制度当然有些可能还属于试验性的,有些制度属于政策层面的,但有些制度比如说涉及长久性的能不能通过地方性法规的方式?举个例子(我这个没想好),比如说像养老问题,养老问题涉及到社会服务这个方面,现在这个问题越来越突出,北京市也有这个问题。我看了一些调研报告,现在一些条件好的养老院月收费要收到一万多,叫“五星级养老院”,一般老百姓根本负担不起。差不多一点的,中等一点的也要三、四千元,三、四千元有些人还可以承受,条件稍微好点的。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呢?它大部分是民营的,老人都喜欢进国家设的这种养老院,但是这方面的缺口非常大。我也看了做的好的一些地方,政府给一定的支持,比如说提供一定的免费的土地、房屋或者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在有的农村,村委会就把这事办了,老人一个月支付很少的钱而且服务得很好。还有比如医疗问题,包括养老,都和经济实力相关联的,有的可能没有经济实力办不了事情。医疗方面现在推行的是家庭医生,每个人有一个医生,就像联系人一样,有了问题和医生联系。从国外经验来看,私人医生是个发展方向,每个人会有一个私人医生,这个方向是要走的,目前只能提出这个目标。我看到一个地方的做法:一个人每年给这个医生付三百块钱,以后有什么事情都可以找他,打电话也行,让他上门也行,这个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居民是可以负担得起的,是愿意做这个投入的,这方面都是有很多的经验可以探讨的。所以像这样一些长久性的问题,当然在试验阶段不可能把它法律化。能够法律化的,上升到立法层面的、规章层面的都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试验,而且这个问题要管长久的。虽然我们是五年规划,但是有些制度可能在十年、二十年都有效,是一个长久性问题,不一定就是受五年的这个局限性限制。


  

  理念创新方面还有一个问题:我们纲要的最后一个部分涉及了全民的文化素质的提高。但是我理解的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理念,是着重于管理者的理念,而不是指的老百姓的理念。管理者怎么创新理念?这个问题在我们这个报告里面没有太凸显。纲要着重在实的方面多一些,总觉得理念是虚的东西,但是虚的方面还得有,就是管理者的理念,主要是对管理者提出的,不是指的社会层面的。老百姓的,劳动大众的文化素质、法治理念、法治意识,肯定包括,但是主要侧重在管理者层面。所有的公权力机构,所有的公权力主体,这个概念比较大了,包括党,包括公权力机构,也包括个人,都可能涉及管理理念的创新。侧重点我觉得应该是对管理者。政府肯定是首当其冲。我们现在研究问题有时用“公权力”这个概念,当然这是一个学术概念,不一定就要放到文件里去,实际上不仅仅是政府,包括党委,党委在很多方面已经介入社会管理。还有比如说人大,立法机关理念不创新,立出来的法律能创新吗?甚至包括群团组织,我们的群团组织是半官方化性质的,中国的特点就是这样,它不是纯粹的社会团体,我们的群团组织有半政府的功能在里面。所以我们用“公权力主体”,甚至扩大一点,用“准公权力主体”,很多年前我给它编了个词,就是“准公权力主体”,即不是公权力但又有那个职能的。这是个学术问题了,包括企业,企业没有公权力,但是企业对职工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包括我们的村委会,自治机构,其实也影响很大。所以我觉得管理理念的创新,不能仅仅局限于政府,政府肯定是打前阵的,因为它在社会第一线,包括我们司法机构,司法机构其实也都在“大政府”概念里面。国外是“大政府”概念,它把所有的公权力都一网打尽,都是在这个概念之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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