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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式立法及制度反思

  

  2.判例指导制度须以审判监督制度为保障。判例虽然不具有制定法的普遍强制约束力,但是从制度层面来说,也应该保证制度上的威慑力。这种指导制度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以审判监督制度为保障,如上级法院可以通过上诉程序监督下级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可以通过特殊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等等。当然,审判监督制度的前提在于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以及实体性权利,且也应以尊重法院的独立审判为基础。同时,也可以考虑建立判例背离报告等其他相应制度来促进判例指导制度的效能发挥。[28]当然,这些制度都须以尊重司法独立为前提。


  

  3.基于判例对于案件审理的指导性作用,判例的产生应该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从目前中国司法制度的运作来看,可以尝试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法院两级判例指导制度,因为这两级法院在司法制度中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判例的指导性功能在法治轨道内有效发挥,另一方面也给地方司法实践存在差异性保留了制度上的空间。当然,省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不得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相抵触,在很大程度上应发挥在最高人民法院出现“判例漏洞”时的补充功能。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法院内部如何建立有效的案例遴选机制,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指出的,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案例委员会作为工作机构,负责指导性案件的遴选、审核以及发布等工作,从而科学合理地设计指导性案件的遴选程序,这样才能确保该项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29]


【作者简介】
林峰,单位为香港城市大学。王书成,单位为香港城市大学。
【注释】比如,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2007年9月底开始,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相继向公司提出“辞职”,而这次大规模的“辞职”其实是由公司组织安排的,“辞职”员工随后可以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惟一变化的就是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参见《华为补偿10亿鼓励员工辞职,以规避劳动合同法》,http://news.xinhuanet.con /legal/2007-11/02/content-6995564.htm,2010年11月5日访问。
参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8~2009年度),人力资源部网站,2011年12月11日访问。
参见王俊秀:《劳动合同法实施2年,劳动争议案井喷,新工人求职更难》,《中国青年报》2010年1月19日。
《北京高院调研显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继续上升》,《工人日报》2010年9月13日。
在当代中国语境下,所谓能动司法,一般指法官不应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在尚处于形成进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制内,法官可以并应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参见《能动司法式司法运行规律的本质所在》,《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1日;《人民法院要立足国情能动司法,走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道路》,《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11日。
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法民一3号)第13条。
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84号)。
参见张志铭:《中国司法的功能形态:能动司法还是积极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12号)第256条
参见宋亚辉:《公共政策如何进入裁判过程—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例》,《法商研究》2009年第6期。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7页。
参见金振豹:《论最高人民法院的抽象司法解释权》,《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2期。
参见周道鸾:《论司法解释及其规范化》,《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
对此,也有少数观点指出该条规定授予了法院抽象解释权(同前注,金振豹文)。但从《立法法》的具体规定来看,该法第24条已明确规定抽象的法律解释权属于法律的制定主体,进而已明显排除了法院作为抽象法律解释主体的可能。否则,便会发生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错位与混淆。
参见陈林林、许杨勇:《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三论》,《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参见李林:《立法权与立法的民主化》,《清华法治论衡》第1辑。
同前注,张志铭文。
同前注,陈林林、许杨勇文。
参见陈兴良:《司法解释功过之议》,《法学》2003年第8期。
李林:《中国立法未来发展的主要任务》,《北京日报》2009年3月4日。
参见张千帆:《“先例”是什么?再论司法判例制度的性质、作用和过程》,《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参见周道鸾:《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1期。
参见董皞:《迈出案例通向判例的困惑之门:我国实现法律统一适用合法有效之途径》,《法律适用》2007年第1期。
丁寿兴主编:《庭审中的审判长》,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75页。
参见公丕祥:《能动司法与社会公信:人民法官司法方式的时代选择—“陈燕萍工作法”的理论思考》,《法律适用》2010年第4期。
参见潘华仿:《英美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 ~ 33页。
也有学者论及了背离判例报告制度。参见李拥军:《判例法在中国的“可行”与“缓行”》,《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6期。
参见苏泽林、李轩:《论司法统一与案件指导制度的完善》,《中国司法》200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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