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管辖权异议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法国法院判例在管辖权异议应当说明理由的问题上要求非常严格,没有说明理由将引起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因此说明理由是一项实质性手续。[38]


  

  2.送达可灵活处理


  

  对于涉及多个被告特别是其中存在亲属关系的案件,来回送达裁定书、上诉状等程序复杂、浪费时间且无太大意义。故对此类案件,如果系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只对原告以及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送达裁定书;上诉的,一审法院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材料,而不需要向任何当事人送达上诉状。二审法院如果驳回上诉,退回卷宗前无需送达裁定,应委托一审法院送达。


  

  3.采用移送上诉绿色通道


  

  移送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现行的做法同普通案件一样,即等全部案件材料如上诉状、送达回证齐全,案卷装订后才移送上一级法院,花费的时间比较长。因此,在上诉案件的移送、受理等程序上,有必要采取绿色通道简易操作,即只移送异议申请、一审裁定、上诉状及相关证据。以利于缩短案件办理周期,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司法处罚


  

  由法院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作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罚。在司法处罚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是法国的立法。法国《民事诉讼法》第80条一94条都是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其中第88条规定:“因提出管辖权可能引起的费用由在管辖权问题上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如败诉方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还可被科处最高3000欧元之民事罚款,且不影响可能对其请求的损害赔偿。”[39]


  

  对于上述体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措施,在司法实践运用过程中,要保障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在送达告知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时,要注意一并送达诉讼风险指导书,指导书中列明相关措施。


  

  结语


  

  美国著名律师杰罗姆·法斯尔曾经说过,“如果你在辩护席上睡着了,那么你醒来的第一句话就是‘我反对”,。[40]这虽然有些夸张,但却正确地反映了诉讼中两造的思维模式:基于双方利益的对立性,在一般情形下,对方主张的,己方必然应当反对。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被告对管辖权的反应也是如此,只要原告起诉,被告通常的反应就是—“我反对”,即提起管辖权异议。面对这种现状,司法界和立法部门均应行动起来采取措施促进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有序运行。


【作者简介】
刘远志,单位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日本、西班牙、意大利、法国等国的许多学者都对滥用诉权问题的研究抱有极大的兴趣,并进行了多次集中讨论。我国学者论述也很多,每年的民事诉讼法学年会都有相关论文提交。
最近比较吸引眼球的案例是:江苏卫视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非诚勿扰》女嘉宾孙雅莉被诉返还宝马案;孙雅莉领取传票后,就一直没出现,在答辩期限的最后1天,也就是2011年6月10日才突然向朝阳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朝阳法院双桥法庭于6月23日进行程序审理,程序进行一半,孙雅莉的代理人才到庭,由于孙雅莉无法证明其居住地不在朝阳,法官当庭驳回其申请。曹博远:“《非诚勿扰》嘉宾管辖权异议被驳”,载http://www.fawan.corn.en/html/2011-06/23/content_313826.htrn, 2011年9月20日访问。
齐树洁主编:《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9页。
司法实践中出现管辖权错误的情形非常少见,笔者考察了厦门中院10年来立案的一审案件,未发现地域管辖存在问题的案件。在当前全国诉讼大爆炸背景下,法院争夺管辖权也不常见。
黄娟:《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理分析一兼谈“法制现代化”话语中的中国民事诉讼改革》,西南政法大学2002年博士生学位论文,第38页。
路易·若斯兰:《权利相对论》,王伯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路易·若斯兰指出:使用象诉讼程序这种可怕的武器,必须要有限制。世界任何国家都认为这种自由权是可以成为滥用的,在日耳曼国家、回教国家、盎格罗萨克逊民族、拉丁民族,无一不是如此。法国的判例,从来就认为行使诉讼权利是可以成为妄滥而可以引起滥用者的责任的。
(2008)厦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厦门夏商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弘商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化国际仓储运输有限公司、浙江新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
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7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石景山区法院调研滥用管辖异议申请权问题”,载http://www.bj 148.org/fglx/fwbx/200909/t200909O2_64261.html ,2011年9月20日访问。
三水法院:“三水法院分析管辖权异议情况”,载http://www.fszjfy.gov.cn/program/article.jsp?ID=24974、 2011年9月20日访问。
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苏建平庭长2010年9月29日《在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原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毕玉谦、谭秋桂、杨路:《民事诉讼研究及立法论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页。
魏新璋、张军斌、李燕山:“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
汤维建主编:《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4页。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册,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
我国很多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行动起来,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4日发布《关于民事、行政管辖权异议案件程序处理及流程管理问题的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下发《关于审理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9日下发《关于加强管辖权异议处理的若干意见》。
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原则制度篇》,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唐东楚:《诉讼主体诚信论—以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立法为中心》,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年版,第196页。
齐树洁主编:《台港澳民事诉讼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页。
汤维建、沈磊:“论诉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笔者的这种观点也许会惹来非议,但笔者仍然认为可以通过法院依职权来处理管辖权问题,而不是通过赋予过多人该项权利来达到这一目标;实践中,地域管辖权出现问题的情况真的很少。
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3页。
范愉:“司法资源供求失衡的悖论与对策—以小额诉讼为切入点”,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3期。
齐树洁:“英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载《金陵法律评论》2004年秋季卷。
董如英:《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制》,黑龙江大学2009年硕士生学位论文,第34页。
齐树洁:“论民事上诉权之保障”,载张卫平主编:《民事程序法研究》(第2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汤维建:“答辩失权是大势所趋”,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20日B1版。
章武生:《民事司法现代化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参见2007年3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管辖权异议处理的若干意见》。
参见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32条、德国民法典第826条以及澳门地区民事诉讼法典第385-388条。
汤维建主编:《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0页。
齐树洁:“论民事上诉权的保护与限制”,载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6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徐昕:“司法过程的性质”,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2期。
李家军:“司法的效率之维”,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6期。
王胜俊于2008年6月22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57页。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上册),罗结诊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2页。
转引自林正、张帆主编:《美国说客(上)》,中国商业出版社2011年版,第17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