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院判例在管辖权异议应当说明理由的问题上要求非常严格,没有说明理由将引起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因此说明理由是一项实质性手续。[38]
2.送达可灵活处理
对于涉及多个被告特别是其中存在亲属关系的案件,来回送达裁定书、上诉状等程序复杂、浪费时间且无太大意义。故对此类案件,如果系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只对原告以及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送达裁定书;上诉的,一审法院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材料,而不需要向任何当事人送达上诉状。二审法院如果驳回上诉,退回卷宗前无需送达裁定,应委托一审法院送达。
3.采用移送上诉绿色通道
移送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现行的做法同普通案件一样,即等全部案件材料如上诉状、送达回证齐全,案卷装订后才移送上一级法院,花费的时间比较长。因此,在上诉案件的移送、受理等程序上,有必要采取绿色通道简易操作,即只移送异议申请、一审裁定、上诉状及相关证据。以利于缩短案件办理周期,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司法处罚
由法院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作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罚。在司法处罚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是法国的立法。法国《民事诉讼法》第80条一94条都是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其中第88条规定:“因提出管辖权可能引起的费用由在管辖权问题上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如败诉方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还可被科处最高3000欧元之民事罚款,且不影响可能对其请求的损害赔偿。”[39]
对于上述体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措施,在司法实践运用过程中,要保障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在送达告知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时,要注意一并送达诉讼风险指导书,指导书中列明相关措施。
结语
美国著名律师杰罗姆·法斯尔曾经说过,“如果你在辩护席上睡着了,那么你醒来的第一句话就是‘我反对”,。[40]这虽然有些夸张,但却正确地反映了诉讼中两造的思维模式:基于双方利益的对立性,在一般情形下,对方主张的,己方必然应当反对。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被告对管辖权的反应也是如此,只要原告起诉,被告通常的反应就是—“我反对”,即提起管辖权异议。面对这种现状,司法界和立法部门均应行动起来采取措施促进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有序运行。
【作者简介】
刘远志,单位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日本、西班牙、意大利、法国等国的许多学者都对滥用诉权问题的研究抱有极大的兴趣,并进行了多次集中讨论。我国学者论述也很多,每年的民事诉讼法学年会都有相关论文提交。
最近比较吸引眼球的案例是:江苏卫视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非诚勿扰》女嘉宾孙雅莉被诉返还宝马案;孙雅莉领取传票后,就一直没出现,在答辩期限的最后1天,也就是2011年6月10日才突然向朝阳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朝阳法院双桥法庭于6月23日进行程序审理,程序进行一半,孙雅莉的代理人才到庭,由于孙雅莉无法证明其居住地不在朝阳,法官当庭驳回其申请。曹博远:“《非诚勿扰》嘉宾管辖权异议被驳”,载http://www.fawan.corn.en/html/2011-06/23/content_313826.htrn, 2011年9月20日访问。
齐树洁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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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出现管辖权错误的情形非常少见,笔者考察了厦门中院10年来立案的一审案件,未发现地域管辖存在问题的案件。在当前全国诉讼大爆炸背景下,法院争夺管辖权也不常见。
黄娟:《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理分析一兼谈“法制现代化”话语中的中国民事诉讼改革》,西南政法大学2002年博士生学位论文,第38页。
路易·若斯兰:《权利相对论》,王伯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路易·若斯兰指出:使用象诉讼程序这种可怕的武器,必须要有限制。世界任何国家都认为这种自由权是可以成为滥用的,在日耳曼国家、回教国家、盎格罗萨克逊民族、拉丁民族,无一不是如此。法国的判例,从来就认为行使诉讼权利是可以成为妄滥而可以引起滥用者的责任的。
(2008)厦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厦门夏商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弘商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化国际仓储运输有限公司、浙江新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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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法院:“三水法院分析管辖权异议情况”,载http://www.fszjfy.gov.cn/program/article.jsp?ID=24974、 2011年9月20日访问。
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苏建平庭长2010年9月29日《在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原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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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很多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行动起来,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4日发布《关于民事、行政管辖权异议案件程序处理及流程管理问题的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下发《关于审理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9日下发《关于加强管辖权异议处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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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的这种观点也许会惹来非议,但笔者仍然认为可以通过法院依职权来处理管辖权问题,而不是通过赋予过多人该项权利来达到这一目标;实践中,地域管辖权出现问题的情况真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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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2007年3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管辖权异议处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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