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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重定上诉期限。对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期限定在5日内。


  

  移送卷宗的期限。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在发送上诉状副本后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至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审审理期限。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应采取速裁方式审理。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应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驳回上诉裁定;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在立案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二审法院应在裁定作出后立即通知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并在3日内完成退卷工作。


  

  2.实体法上的规制—建立受害人赔偿救济制度


  

  如前所述,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故对滥用管辖异议权,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允许受害方运用一般侵权责任原理要求权利滥用人负担损害赔偿之责;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差旅费、误工费、通讯费、材料费、律师费等。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来看,法、德以及我国澳门地区的民法典或者民事诉讼法典都赋予受害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32]在《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当中,直接将“滥用法律诉讼”作为允许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诉因,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33]


  

  对于该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还是实体法中,笔者赞同后者,对此有学者认为:有必要把滥用诉权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列为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为受害当事人提起滥用诉权的侵权之诉提供请求权基础。[34]这一方面是因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具备侵权行为的特征,应当受到侵权法的调整;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程序法本身所能提供给受害者的救济手段毕竟有限,尚需借助实体法补其不足,充分保障受到滥用行为侵害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实体法中创设这一制度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受害方与滥用管辖权异议者作斗争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另一方面,使侵害方对其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加大其滥用权利的经济风险,阻却其实施主观恶意的意愿,这无疑是减少滥用管辖权异议现象的一种有效手段。


  

  实际运行中,允许原告将该部分诉讼请求合并到其起诉的案件中;管辖权最终确定后,法院庭审时一并给予审查,并在判决书中以单独判项进行阐释。


  

  (二)司法中的规制


  

  法典是有限的,而生活之树常青。法律知识为我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但无法规划我们的全部生活,指引我们的所有行为。法律的确定性注定了其必然滞后于生活,滞后于社会现实。[35]而司法是一种需要讲求效率的社会活动。[36]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采用自由裁量权针对不同的案件灵活采取措施来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要针对审判执行任务日益繁重复杂的现状,积极探索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37]


  

  1.责令提供证据并说明理由


  

  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规定。对于不能提交必要证据的异议申请,以及合议庭认为明显无正当理由的申请,应当退回,不予审查;但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管辖权异议的合法期间内能够提供必要证据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受理。同时,因为法院无须作出裁定,当事人的申请被退回后,也不存在上诉或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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