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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限制出境措施的若干实务问题

  

  立法应当赋予被限制出境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权利。限制出境是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故应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救济途径。建议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制作书面的限制出境决定书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可在接受送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因被申请人原因无法送达,基于该措施的制裁性和时效要求,也无须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限制出境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限制出境措施适用错误的,应允许被申请人在诉讼中一并提出错误适用限制出境措施的赔偿请求,支持其要求申请人赔偿因被错误限制出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作者简介】
杜以星,单位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所指的限制出境仅指法院在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采取的限制出境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外经济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56号)中规定,限制出境对象的范围包括未了结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境外当事人(含第三人)或境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人员或是非法人组织当事人的东主、负责人,该范围比较宽泛。
刘晓敏:“限制出境措施适用于诉讼保全的可行性初探”,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4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禁止犯罪人员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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