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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限制出境措施的若干实务问题

  

  三、关于完善民事诉讼限制出境措施的建议


  

  基于上述认识,为了确保民商事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建议从以下3个方面规范完善民事诉讼限制出境措施。


  

  (一)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法院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限制出境权


  

  如上所述,限制出境实质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法律依据位阶偏低及法律依据不明确是民事诉讼中限制出境措施的突出问题,影响到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人境管理法》间接规定法院有权通知公安、边防机关对未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限制出境,囿于该两部法律行政法律的性质,由该两部法律规定法院的职权不妥。《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民事诉讼中的限制出境措施应在其中有所体现,建议在修改民诉法时新增相关条款,明确授权法院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有权对未结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限制出境。


  

  (二)完善民事诉讼限制出境的办理程序


  

  在法律明确授权法院有权对当事人限制出境前提下,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细化、完善民事诉讼限制出境的具体办理程序,以纠正司法实践中限制出境办理程序混乱的情况。


  

  关于限制出境的启动方式。鉴于民事诉讼多为私益诉讼,限制出境措施一般应由受诉法院在案件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采取,除特殊情形外,法院一般不主动采取。如此,一方面考虑到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自然会考虑提出申请是否必要,另一方面,避免法院主动适用限制出境措施错误的情况下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但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向当事人释明限制出境措施,提醒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案件,如当事人出境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或生效判决的履行,有可能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法院有权主动采取对当事人的限制出境措施。当事人提出限制出境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理由、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并附公安部门关于申请对象的出入境记录信息表。


  

  关于提出限制出境申请的时间。笔者认为,限制出境是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必须依法做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人士不能离境”的情况下,当事人仅有权对法院已经受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的其他当事人申请限制出境,在法院立案受理案件之前,因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尚未进人司法程序,法院无权限制非诉纠纷当事人出境。


  

  关于限制出境的对象问题。由于限制出境涉及人身自由,可能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应该从严掌握,限制出境的对象范围应尽可能缩小。笔者认为,限制出境人员的范围应当视限制出境措施的目的而定,民事诉讼中的限制出境旨在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及生效裁判将来得以执行,因此,限制出境的对象必须是与纠纷的解决有直接关系的人。一般应当是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机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外方企业驻国内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但是,如果限制出境的对象仅局限于机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又将影响限制出境措施的实际效果。建议在机构当事人拒不出庭应诉、在我国境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不能提供担保,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在我国境内时,法院可对该当事人有实质控制力或影响力的其他人员限制出境,如对独资公司的股东、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包经营人及主要业务经办人等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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