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之二:效率价值
交易是社会最基本的交往形式,对个人及社会具有不可或缺性。没有交易,个人可能无法获得其所需要的物质资料和精神食粮,而交易对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意义更胜于其对个人的意义。即使人们交易方面的相互信赖很低,并且存在交易安全的法律缺漏,也只能抑制交易,而不可能杜绝交易,人们可能花费更多的精力和较高的成本从事交易。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受让人的善意信赖进行保护以降低交易成本,如果法律对此信赖置之不理,则交易势必难以进行,因为由相对人去查知让与人是否为所有人、有无处分权,交易成本甚大。[6]对善意信赖登记公信力并尽了一定注意义务的人予以保护,事实上是告知公众无需在调查权利的真实状况上花费更多的精力和金钱,基于对社会一般信赖进行的交易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降低交易人的征信调查和物的权利历史状况调查的成本就是交易成本,就意味着追求效率,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信赖的保护促使交易的低成本化,体现了对效率价值的追求。
价值之三:公平价值
物权法并不因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信赖及交易安全的重点维护而完全放弃对真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人们所希望的理性的制度必然是兼顾多元需求体现公平价值的制度。
人们希望生活的自由而有秩序,并希望不会因追求自由而导致无秩序或因追求秩序而过分限制自由,也不会因平等而过分限制自由或因效率而无视公平,这些决定了自由、秩序和公平[7]都是私法的目的性价值,而为实现这些目的性价值所选择的平等、效率等则为其工具性价值。自由作为人们最终的生活追求成为私法最终的价值目标,秩序作为实现自由生活的基础而成为最基础的价值,公平是为实现自由的生活而对自由和秩序目的性价值及对诸多工具性价值进行调节以达成最佳平衡状态的价值,是私法最高的价值,具有最强的概括性和抽象生,其它的所有民法的价值目标如自由、秩序、效率等都是公平价值结构中的价值元素,都影响着公平正义。公平的价值也是动态的,它随着其内部价值结构的变化及结构内某些价值元素的此消彼长而反映着不同时期的人们不同的公平价值观念。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各种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导致的人们需求的变化,公平正义的观念也随着变化,人们对公平就有着不同的需求和理解,因此尽管公平作为所有法律的永恒价值标准,但其不会导致法律变得僵化,相反,它会挥舞着指挥棒促使法律循着正义的轨迹不停的修改完善。“如果希望藉国家立法一次制定出恒久正确、永无更动的正法,则正义反不免被该立法原则的僵窒所牵绊;正义却正是要对历史上不同的实证法律提供不变的标准。这种理论性的、规整性的理性法所展露的质朴并不危险,因为它随时都经由新的经验与认知不断地自我修正”。[8]。鉴于公平价值的多元素和抽象概括性以及它的动态平衡,我们在考察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规定是否恰当是否体现了公平价值时,不仅要考量其是否维护了秩序,而且考量其是否追求了自由,[9]同时也要考量其是否兼顾了平等9是否追求了效率,还要考量各种价值的综合在具体情况下是否妥当。不仅包括对结果的价值考量,也包括对各种目的和手段价值进行平衡的过程性价值考量。公平价值是最为复杂也是最为难求的,任何制度和决策都无法回避公平的价值考量,也只有经过公平价值的考量,作为其制度运行所必需的合理性才可能圆满。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分析和制度完善必然以公平作为价值取向的原则,既保护第三人权益也不放弃真权利人利益,既注重秩序和效率又兼顾自由和公正,也只有在公平价值的指引下的决策方案的选择才可能是符合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