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当事人同意的效力问题研究

  

  在德国,屈内[31]已经发展出一种理论。根据这种理论,法益所有人的错误想象,应当从来不会使其同意的有效性成为问题。然而,当说明的相对人认识到或者完全有意识地造成这种意志的缺乏时,在大多数案件中,他就应当由于滥用权力而不允许引用这一点。[32]案例三中,孙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赵某的认识错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孙某在凌晨推门进入赵某的宿舍,该行为本身导致赵某发生了认识错误。孙某认识到赵某将自己当成了其男朋友,就“将错就错”,冒充其男朋友实施了奸淫行为,在这一过程中,赵某实际上是受欺骗而作出了承诺,该承诺无效,不能阻却犯罪的成立。孙某明知赵某认识错误而滥用了这种错误,其主观上显然为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奸淫行为,孙某因此应构成强奸罪。


  

  结合前述对于欺骗性错误的分析,再回到在本文开头所举的例子,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青年男子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当事人小娟的认识错误并非由青年男子所致,小娟在完全有能力、有可能辨明事实的情况下未作辨认,本身就缺乏必要的谨慎,由此导致认识错误,但该错误并非足够明显以至于青年男子能够明确认识到小娟的错误。对青年男子来说,事情的发生是很难预见的。虽然存在认识错误,但小娟所作出的同意不能视为无效。因此,笔者认为,青年男子不构成犯罪。


  

  2.自身错误


  

  被害人在做出同意时所发生的错误一般来说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被害人自身原因而产生的错误;另一种是由于受到他人欺骗而产生的错误。[33]据可能是压倒性多数的观点,一种被错误影响的同意也是无效的,只要这种错误不是由欺骗引起的,而是仅仅由于同意人的自身原因。这个观点是人们不能跟随的,因为各种同意都需要一种宣告,并且,“宣告”仅仅是从客观解释中得出了那些内容。这个道理也适用于涉及法益的说明性错误。如果有人想要给邻居写道:“我不同意您把处于地产边界大树砍掉”,但是忘了写“不”这个字,那么,就应当认定同意的存在;因为法律视为法益所有人意志的,只能是他在客观上表达出来的,而不是他留在心里的想法。这就会产生这种(也是符合实际的理智的)结果,即这位邻居在相信这项同意时将树木砍伐,并没有实施违法侵害。只要侵害尚未发生,财产所有人就可以在任何时候撤销同意,通过这种方式受到足够的保护。但是,在同意的相对人已经看出同意人的错误,并且有意识地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利用这种错误,那么,人们就必须做出不同的决定;在这种由于欺骗而必须认定同意无效的案件中,人们就必须把诉诸这种同意看成是滥用权利。在这位邻居确切地知道,树木的财产所有人是有意拒绝赞同砍伐的并且只是笔误错写时,他因此就应当由于损害财产而受惩罚。[34]同意不应当存在意思缺陷(欺诈、错误以及强制)等因素,仅仅是动机错误尚不足以使同意无效。[35]


  

  3.威胁与强迫


  

  传统的观点认为,通过威胁取得的同意无效,但是,这种观点不是靠得住的。人们必须从这种观点出发,即并不是每一个威胁都能够排除同意的有效性,只有那些严重影响法益所有人决定自由的威胁,才是能够排除的.因此,在一名妇女通过威胁取得了其男友对毁坏一件物品的同意,说否则就不与其结婚,这种同意仍然有效,她的行为不能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加以刑事惩罚;因为这名妇女仅以不做一个行为进行威胁,而她对于这个行为并无义务,也就是说,在被威胁人的自由范围内并没有以在法律上有重大意义的方式加以侵犯。相反,当一个性虐待狂以刑事告发相威胁,取得别人同意对他进行鞭打,那么,他应当由于身体伤害罪而受到刑事惩罚;因为在这里存在着一个强制。[36]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