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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同意的效力问题研究

  

  7.同意的对象范围。“同意的对象不仅仅是行为人的行为,而且还有结果;因为结果是行为构成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25]


  

  三、当事人同意的认识错误


  

  人在刑法范围内的认识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错误,这些错误会导致各种不同的结果,如排除构成要件该当性,排除违法性,排除行为人的责任或者排除可罚性,等等。[26]在当事人同意中,也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认识错误,这些错误也会导致各种不同的结果。当事人同意中的认识错误,按主体区分,可分为当事人认识错误与行为人认识错误。


  

  (一)当事人同意的“当事人”认识错误


  

  如前所述,当事人同意成立及有效的条件之一是同意的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在被欺骗、错误、威迫与强制的情形下作出的同意缺乏意志,存在意思缺陷。对于当事人同意中的当事人认识错误,德国学界通说观点认为:“具有意志错误的同意,譬如在受骗、被强制或者认识错误情况下,不具有刑法上被害人承诺的意义。但单纯的动机错误或者行为人资格的错误原则上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27]


  

  1.欺骗性错误(陷入错误)[28]


  

  根据传统的观点,错误使同意一概无效,但是,只有经常单纯的动机性错误除外。德国学者阿茨特(Arzt)已经发展出一种限制性的理论。根据这个理论,一种欺骗,只有当其导致出一种与法益有关的错误时,这就是说,当同意人对法益放弃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错误时,而不是当其错误仅仅与一种期待的回报有关时,才能使这种同意无效。[29]在讨论当事人同意中的欺骗之前,首先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某甲同意,让某乙给自己打一针镇静剂。但是,某乙向他隐瞒了这种针具有危害健康的作用。


  

  [案例二]某甲对一个帮助性组织宣称,只要给50马克就献血。这个组织的代表人就骗他,说自己可以付钱,结果某甲离开时还是两手空空。


  

  [案例三]某日凌晨,孙某(男)饮酒之后去本厂女工宿舍,在推门进宿舍时,将尚在熟睡的女工赵某惊醒。赵某以为站在床边的孙某是自己的男朋友,便说了一句“站在那儿干啥”。此时,孙某意识到赵某将自己当成了其男朋友,随即走到赵某的床边,先亲吻、搂抱,后脱去赵某的衣服,将其奸淫。当赵某发现孙某不是自己的男朋友时,高声呼救,孙某仓皇逃走。后被抓获。[30]


  

  案例一中,存在着涉及法益的错误,根据上述理论,这种同意应当无效;因为某甲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身体损害的范围并不清楚。相反,在案例二中,错误并不涉及身体性侵害的强度和危险性,而是仅仅涉及回报;在这里,同意因此会是有效的,是排除对身体伤害的惩罚的。


  

  从同意的基本思想中可以得出这个结论,同意只能像根据通常标准发生的那样,在法益承担者的自治表现中,在其行为自由的实现中而显示出来的范围内有效。在与法益有关的错误中,就缺乏这一点,因为同意人自己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事实上,是在什么范围内放弃行为对象的。如果他对这一针所具有的危害健康效果一无所知(案例一),那他在一点上自然也就没有同意。相反,当同意人就像在案例二中一样,仅仅是对回报有错误时,那么他对于自己身体完整性中已经受到损害的程度,就已经是在进行自由支配了。那种令人失望的对回报的相信,根据法律的标准,并不因此排除这个人的自由。如果一名献血者通常都是有偿的,那么,他就是作为财产的支配表现出来的,同时,这名以回报骗了同意人的行为人,就要由于诈骗罪而受刑事惩罚。除此之外,在这里不存在还要认定身体伤害的任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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