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薛剑祥,单位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吴邦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载http //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3/10/c-121170711.htm , 2011年10月8日访问。 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1页。 参见2007年10月13日于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中外法律体系比较国际研讨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陈斯喜的发言。从法律体系的形成历史分析,1997年9月,党的15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2007年党的17大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0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也体现了整体规划性。 任何法律的创制,都需要一定的社会意识的认同,否则就可能束之高阁。司法制度、司法政策也是如此,并不都能够按照政治决策者或法学家们预定的思路发展,而是取决于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支持,最终取决于社会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我国传统的“轻程序,重实体”现象,即使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更不要说普通民众了。只有建立在公众认同基础上的自觉服从,才是司法制度生命力的源泉。 如学者唐力从能动司法的角度阐释了法院在诉讼程序运作和形成实体内容方面的司法能动。参见唐力:“能动司法:法院诉讼指挥权分析”,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5期。 公玉祥:“应对金融危机的司法能动(下篇)”,载《光明日报》2009年8月27日第9版。 罗东川、丁广宇:“我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评述”,载http://www.court.gov.cn/fxyj/spllyj/mssf/201002/t20100223_1624.html, 2011年11月6日访问。 公丕祥:“能动司法: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取向”,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fxy/content/20l O-07/01/content_2185146.htm?node=21221, 2011年11月8日访问。 王胜俊:“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服务大局”,2009年8月28日在江苏高院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转引自罗东川、丁广宇:“我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评述”,载http://www.court.gov.cn/fxyj/spllyj/mssf/201002/t20100223-1624.html, 2011年11月8日访问。 参见“王胜俊院长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要求活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提要求”,载http://www.chinacourt.org/htm1/arti-cle/201110/ 111466470.shtml ,201 1年11月11日访问。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1页。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6页。 廖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话语与实践”,载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gzhc/article_2011031931924_2.html , 2011年11月7日访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76卷。 杨奕华:《法律人本主义:法理学研究诠论》,台湾汉兴书局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03-204页。 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吴从周译,台北学林文化实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85-86 页 Barwick ,Judiciary Law:Some Observations Thereon, 33Contemp.Legal probs.241(1980)。 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西南政法学院1983年版,第57页。 松浦好治:《裁判过程与法的推论》,李道军译,载刘士国主编:《法解释的基本问题》,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页。 参见特雷西:《诠释学·宗教·希望—多元性与合混性》,冯川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3页。虽然没有法定的解释权,但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法律的诠释是正常和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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