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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审判理念的多维度展开

  

  四、制度维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施中审判理念的实现路径


  

  审判理念外化为具体规则才具有实践意义。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运用法律理念对具体法律行为进行分析、评判以及对法律规范适用进行认知和优选,而且需要依据法律理念把握立法精神和对法律成本收益进行效益判断,以确立最佳实施方案。在具体法律实施过程中,我们认为,审判理念的实现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进而在实质上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一)经验理性:找法层面上的能动推理


  

  法官审理案件首先接触的是案件事实,而非抽象的规则。如何在具体的案件事实与抽象的法律规范之间建立联系?传统的逻辑思维是从规范到事实的三段论推理,由大前提(法律)、小前提(事实)推论出判决结论。事实上法官永远不可能处于“自动售货机”地位,机械地运用法条将事实转换为判决,即使实践中广泛运用演绎推理,首先仍是法律发现的过程。在考夫曼看来,“法律发现是一种使生活事实与规范相互对应,一种调适,一种同化的过程。”[16]而生活事实必须具有规范的资格,必须与规范产生关系,必须符合规范,这就是所谓的“涵摄”:将待决案件事实置诸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虽然简单的案件可以为法条直接涵摄,但很多情况下,多数案件找不到完全对应的法律规定,涵摄过程需要法官在规范观点下对特定事实的筛选,将案件事实规范到法条之下。而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具有一定扩张或缩小及自由裁量的例外如幅度、程度等,合理期限、合理注意、公共利益等价值评判规定,情节严重或轻微、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等程度规定,均要求法官在将案件事实涵摄在法条之下的同时对法律价值进行判断。即使是确定的法律,法律语言的含糊性也为法律的适用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自由裁量:造法层面上的法律漏洞填补


  

  任何成文法相对于迅速发展的社会生活而言,都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即使“最好的起草者也必然留下需要司法填补的漏洞以及隐含有待司法解决的模棱两可和不确定”,[17]在研究某一法条的立法本意时,才能细究这一法条产生的基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这一法条产生的合理合法性和产生它所需要的论证过程。如果法律漏洞在立法时不可避免,在法无明文规定,或者法律存在漏洞的案件中,如何寻找一个法律上合适的规定弥补法律的不足?由于法律不能够针对每一个行为做出具体的规定,不可避免地“已经并正在增加司法施展作用的空间”。为防止“无法可依”状态而导致的拒绝裁判或恣意裁判,法官一边发现案件与先例之间的联系,一边又将先例蕴含的法律原则在现实的案例中加以检验,通过补充法律漏洞,实现制定法续造的任务,使法律主体的权利在制定法没有具体条文可以适用的条件下也能得到法律周到的保护和关怀。法官在严守法律规则的前提下,结合个案的具体的社会情形,尽可能按照相关民间法规则,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载量权。通过能动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使具体裁判结果在实质上体现公正。使“法官为了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而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而不必完全拘泥于法律,还能够不断地解释法律使之更合于社会的变化。”[18]通过法官衡平,协调社会、个人利益冲突,促进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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