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开放性要求确立沟通性的审判理念,促进社会的和谐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法律科学的成长总是与司法审判实践的经验携手共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开放体系。它既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中国实际,开创性地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结晶,也是以改革开放精神和世界眼光,借鉴世界各国法制建设有益经验的成果。当下中国社会纠纷的特点是:不仅牵扯的利益结构与利益关系会是多元的,而且一开始就可能会是处于一个开放性的场域中进而不断地变化,亦即纠纷的事态会一直处于发展之中。法律体系的开放性要求审判理念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在审判过程中注重沟通。沟通性审判理念要求。1.承认价值的多元化以及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适当关注道德、情理、民意、风俗等法外因素,使裁判结果在合法的同时更具合理性。2.重视裁判的社会认同。尊重司法国情和个案的具体实际,灵活作出具有最佳社会效果的裁判,以获得涉案当事人的信服与社会的整体认同,逐步将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变成社会公众的信念和行为准则。3.构建多元化的解纷方式。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和类型是复杂多样的,法院积极参与多元化解机制,联合政府、企业、自治组织等多种力量,采取和解、调解、协调等多种方法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既符合能动司法的要求,又发挥了综合治理机制的优势。
三、价值维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审判理念的内隐与外显
审判理念的基本功能是引导司法实践,具有价值功能和实践功能。就法院审判工作而言,法官的审判理念具体表现如下。
(一)大局观:法官的政治理念
人类法律史告诉我们,“法律一开始就明显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12]依靠党的领导的理念,是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要求。重视法律的现实运行过程,科学立法、普遍守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护法,是社会主义法治能够在实践中取得进步、渐趋完善的核心价值理由。[13]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轨道发展的前提,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我们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审判,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树立大局观念,自觉地使审判工作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通过发挥审判功能,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来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的发展,在审判中要坚决防止利益驱动或地方保护,防止片面理解甚至割裂审判工作与大局的关系、防止将服务大局与履行职责对立起来的观念和行为。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立足审判执行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围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大力推行服务型、主动型、高效型司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