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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审判理念的多维度展开

  

  中国特色司法活动必须遵循司法的规律,从审判理念的发展可以发现,审判理念无论超前或滞后于法律,都可能对法律的实施产生一定的作用,若不考虑司法活动的内在机理,简单地、直线地从一个方向转到另一方向或在一个方向上单纯倡导某种价值理念,可能无助于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整体提升,甚至使司法权处于与现实的冲突、混乱之中。


  

  (一)实体的抑或程序的


  

  从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看,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活动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法官的审判理念为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职权主义的纠问式庭审和法官主动调查探明事实的审理方式等方面,1990年代开始的司法改革越来越多地引入了源于西方的形式正义理念,倡导对抗辩论式的庭审和以当事人举证为主的诉讼模式。审判理念从之前的实体公正转而为程序与实体并重,甚至个别法院倡导程序优先的审判理念。应该承认,程序正义理念丰富了纠纷解决的手段,提高了司法效率,也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更新了社会观念。但就司法实践而言,民众“轻程序、重实体”的法律观念并没有根本改变,司法程序日趋精细化、规范化,并不一定得到群众的认同。[4]程序正义观与我国社会公众的传统正义观脱节,使得前者的移植依然缺乏本土资源的充分支持,机械而片面地强制推行只会加剧社会的不和谐。审判理念要求我们坚持司法服务的主动性和高效性,不机械适用程序,而应强化法官的诉讼指挥、调查取证和释法明理等作用。它要求司法程序能够保障民众有效参与诉讼实现自身权益。[5]


  

  (二)传统的抑或泊来的


  

  法律传统一般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自进入文明时代起在自己特有的经济土壤、政治氛围、文化模式等交互作用下孕育和生成的法律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理念的总称。世界司法的发展史表明,司法的体系和模式并非唯一和一成不变的,各国司法都处在不断地追寻、不断地改革与发展完善之中,各大法系之间也正在走向相互借鉴和彼此融合。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过程,逐渐从过去单一的、向西方法律制度和理论学习与借鉴、甚至是照搬照抄的、依附型发展模式,转向了充分考虑自身国情以及这些国情对中国法治的切实影响的基础上的自主型法律发展的道路。正如法是在于继承中发展一样,现代的审判理念也包含着对国外优秀司法理念的借鉴和对中国传统司法中的精华的汲取,是对新旧司法理念冲突价值整合的结果。


  

  (三)能动的抑或被动的


  

  我国传统的审判特点是职权式审判,倡导主动司法的价值理念,1990年代的审判方式改革开始,司法实践中实行“一步到庭”民事审判方式,法院一改过去庭前调查取证、开庭纠问、出示证据等大包大揽诉讼的做法,转由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法官及时认证,然后法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法官的职权作用在不断弱化,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在不断加强。相对应的,过分强调司法的被动性和中立性的弊端也逐步显现:坚持“不告不理”,该释明的不释明,当调查的不调查,应核实的不核实,致使许多应查清的事实未查清,导致一些裁判的公信力不足,法院的公众满意度降低。就本质而言,弱化法官的职权基于强调司法的规范性、有序性,而并不是对法官能动性的完全否定,在社会转型的历史背景下,广大群众司法需求空前扩大,严格被动司法模式难以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在司法的实践中,能动司法的理念逐步确立。2008年下半年应对金融危机的司法实践中,“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加强司法应对,以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6]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宁夏、河北、江苏等地调研时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的理念。[7]“‘能动司法’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当代中国法律人的智慧结晶,它是中国的‘本土资源’,而不是所谓的‘舶来品’。”[8]表面上看,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是一对相悖相反的价值理念,但就实质而言,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其终极目的均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其关键在于行使司法权时何时该被动,何时该主动,什么样的案子该主动,什么样的案子又该被动,只有掌握好两者适用的分寸和尺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笔者认为,被动司法主要针对司法程序而言,强调司法的自我克制性,防止权力的滥用,不可轻意突破法律的边界;而能动司法主要针对司法的实体运用而言,需要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除了考虑法律规定,还要考虑道德伦理、乡风民俗等综合因素。正如王胜俊院长指出,我国能动司法有三个显著特征:即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服务型司法;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的主动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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