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审判理念的多维度展开
薛剑祥
【关键词】法律体系;审判理念
【全文】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工作报告[1]中指出:截至2010年底,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要达到最理想的效果,离不开现代法律理念的导引。理念上的择优决策,直接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创设、存废及具体运作的优化。人民法院作为法律主要实施部门,审判理念的发展与法律体系的完善一脉相承,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的进程中,需要把握住审判理念的基本价值取向,构筑与现代法律体系相适应的审判理念准则。
一、历史维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演进中审判理念的发展与嬗变
法律体系是指法律的内部要素及外在形式相互关联、彼此契合组构而成的统一整体。[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享有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而制定并修正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从我国法律的发展历程看,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按照整体框架有规划有计划地以成文法的形式从无到有构建起来的。它是一种主观能动的整体构架,不是自然而然的逐步演进和发展形成的。[3]但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同样是一个动态的整合过程,在法律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也有一个逐步与之适应的理念的发展历程。
法律理念首先是对法律的本质、根本原则及其运作规律的理性认知和整体结构的把握。法律理念是高于法律观念、法律表象和法律意识的理性认知形态,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性把握和建构。与法律的建构不同,理念并不是自发形成的,但其内容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确立,人民法院开始倡导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理念。2001年12月,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提出了“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明确了我国司法理念的发展方向;2006年2月,肖扬进一步指出: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年4月11日至13日,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北京举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发表讲话,要求全国政法系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