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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再探讨

  

  五、简短结语


  

  以公平理念和衡平手段作为损害分担的规则,实际上体现了分配正义的思想,它客观上虽然能够使损害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但是它不符合“行为———责任———赔偿”这一基本的逻辑判断,也不能形成清晰的规范来引导人们合理的行为。而且,对损害分配规则的过度依赖还可能损害私法的独立性,因为“在以抽象性的市民形式平等为基本原理的民法,是无法着眼于富人、穷人这样具体关系的社会法原理构成的公平责任原则之间,毫无矛盾地结合在一起的。”[24]因此,笔者以为,私法不应成为劫富济贫、分配财富的一般工具。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适用应该审慎适度,而对不幸损害的分担更多地需要求助于社会救济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


【作者简介】
陈本寒,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英,单位为武汉大学法学院。 
【注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0页、第154-155页。
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5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页。
我国部分学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的是二元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6页;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36-138页;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84页。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的是三元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参见王利明:《我国<侵权者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2期;沈幼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考———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载《法学》2010年第5期。
邱聪智:《庞德民事规则理论之评价》,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期,转引自前注,王利明书,第16页。
有学者经过考察后认为,如果将公平理念单独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做法(如果认定为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话)可谓立法史上的孤例。参见王竹:《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源流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苏俄民法典》,郑华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90页。
参见前注,张新宝书,第43页。
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米健:《关于“公平”归责原则的思考》,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八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
参见前注,米健文。
参见《瑞士债法典》,吴兆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1页。
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页。
《荷兰民法典(第3、5、6编)》,王卫国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
参见前注,沈幼伦文。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7条、第188条之规定。
《损害赔偿的减轻和公平责任》,严治译,载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编:《外国民法论文选》(校内用书),1984年版,第328页。
[日]小口彦太:《不法行为二题》,丁相顺译,载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2004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90页。
前注,[美]博登海默书,第462页。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该解释中“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适用条件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民法通则》第132条适用范围的限定和缩小。
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
前注,[日]小口彦太书,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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