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侵权责任法中的衡平之法
在侵权责任法领域,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都从不同角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但更多的是一般正义。而基于衡平理念分配损害则体现了个别正义的思想,它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即罗马裁判官法中对“不法损害额”的确认方式。这种诉讼主要是为了弥补早期罗马合同法的狭窄缺陷,使合同的受害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列明,故意不明显,因而依合同得不到合理赔偿的情况下,从裁判官那里寻求一定补偿的手段。从一开始它就以一种补助性手段出现,是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由法官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确定损失负担,它要解决的是损失额分担的问题,而不是去确认责任。[13]
在近现代社会,无过错责任的兴起和扩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空白地带,但是衡平规则仍然有其适用余地。首先,在这两种归责原则之下,法官仍有必要斟酌具体情事确定赔偿数额;其次,如果案件事实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是完全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又有失公平时,衡平规则不失为一项有效的救济手段。在各国侵权立法中,或多或少都可以看到衡平手段的运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本意亦是如此,它主要针对的是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亦即不能依过错责任原则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同时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类型;它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配损害,实现个别正义。衡平的概念不等于放任,而在于践行正义,法官的裁量也不能随意为之,它必须受到个案实情和公平理念的约束。
四、实践探索:《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如前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已经不再是确定责任有无的标准,而是平衡利益、分配损害的规则,这是对各国通行做法的认同和回归,也是对该条款的合理定位。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4条尚有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
其一,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下,是否有适用该条款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