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探索建立跟踪回访工作机制。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怀柔区院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了跟踪回访表,要求不捕的犯罪流动人员每两周与案件承办人联系一次,直至案件移送公诉部门。此种方式虽然有效,但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因此笔者设想能否与社区矫正部门建立联系,将社区矫正机构作为跟踪回访基地,由社区矫正部门对取保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出具证明,将其在帮教基地的现实表现情况,作为是否对其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这又牵涉法院对此证明的认同问题,而这也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进行探索与尝试。
3.制定听取辩护律师及其近亲属意见的措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及其近亲属有权代其申请取保候审;根据检察改革的要求,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也要建立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措施。因此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认真听取辩护律师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告知申请人。
毕竟流动人员与本地人员不可能具有完全相同的条件,因此,实现流动人员犯罪与本地人员犯罪完全的同等对待是不太现实的。怀柔区院建立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不捕风险评估机制是对降低流动人口犯罪批捕率的一种探索,是切实维护犯罪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实践。
(六)成效与问题分析
2010年,怀柔区院对流动人口犯罪适用不捕风险评估措施进行了探索,并在2011年全面展开。截至2011年6月底,共对14人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占无逮捕必要不捕人员的45.16%,高于前三年24.31%的比例。
但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一是一些评估项的风险值之间区别不大,不容易区分风险程度;二是由于评估表基本采用加分方式,减分项目较少,应适当增加减分项,如在居住状况上,对在本地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应酌情减分;三是高、中、低风险数值的确定是否合理仍有待进一步探索;四是如何保护案件承办人的积极性。因为在实际办案中,对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比作出逮捕决定,承办人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承担更大的风险,并有可能招致“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怀疑。因此要避免因有的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出现脱保情况后,对承办人出现问责的情况。只要不违反办案原则与办案规范,在作出决定当时是符合条件的,就应当认为不批捕的决定是正确的,也不应追究承办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