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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轻罪不捕风险评估机制研究

  

  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不捕风险评估体系实质上是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规范化与量化,增强不捕工作的可操作性与客观性,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怀柔区院根据实际工作,依据法律规定,设置了四类十四项评估项:第一类是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评估。如是否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作案次数,是否有余罪或者有其他犯罪嫌疑等。第二类是对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的评估。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居住状况、个人资产、违法犯罪记录、不良嗜好情况等。第三类是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表现情况的评估。包括认罪悔改表现、追赃退赔情况、是否刑事和解等。第四类是对犯罪嫌疑人帮教条件的评估。包括家庭、就业、收入情况等。上述评估内容,每项设置高、中、低三档风险值,通过量化综合评估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个人情况、犯罪后表现情况及帮教条件情况等,将风险值相加,按照最终分值情况得出犯罪嫌疑人的风险程度。风险值越低,表明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越小,更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四)建立流动人口犯罪不捕风险评估程序,加强对不捕案件的监督、检查


  

  一是调查核实阶段,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对涉嫌犯罪流动人口的个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二是分析评定阶段。承办人结合案情,认真填写风险评估表,按照设定的评估内容逐项进行分析、评判,测算每项评估内容的风险值,并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对低风险对象建议不批捕,对中风险对象应慎重对待,酌情处理;对高风险对象建议批准逮捕。三是审核审批。承办人将填好的风险评估表,连同案卷材料等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最终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从而建立起三级审查制度。


  

  除此之外,为确保案件质量,怀柔区院案件质量监督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还通过对案卷的抽查、复查、当事人的申请、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案件的监督检查。


  

  (五)流动人口轻罪不捕机制的配套措施


  

  1.探索建立流动人口犯罪不捕后的帮教机制。对流动人口犯罪作出不捕决定后,不能一放了之,应建立起有效的跟踪帮教制度。如浙江省瑞安市,在当地几名有爱心的女企业家的帮助下,建立了流动人口犯罪人员的帮教基地,为不捕的犯罪流动人口提供工作岗位,稳定其生活来源,避免了因失去工作而导致的脱保现象。就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来讲,恐怕很难实现。但仍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与公安、法院、政府职能部门及学校、企业、社区、村(居)委会等机构的沟通合作,协助解决犯罪流动人员在生活、学习、就业中的困难,帮助落实在校生的回校复学,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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