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刑事案件。这是决定流动人口犯罪能否判处缓刑的先决条件,只有符合这个条件才能考虑对犯罪流动人口是否适用不捕措施。
(二)明确涉嫌犯罪流动人口是否具有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条件
怀柔区院在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流动人口犯罪是否具有取保候审的条件:
1.工作、学习、居住条件。犯罪嫌疑人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在本市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住所,或者在本市连续工作、学习、居住一年以上;犯罪嫌疑人在外地有正式工作的可作为特殊情况加以考虑。
司法实践证明,流动人口在一个地区生活时间的长短与犯罪率成反比。一般来讲,能够在当地工作、学习、居住一年以上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已基本稳定,有了谋生的职业,一般也愿意在当地长期居住。同时按照怀柔区的有关要求,在怀柔区进行务工、经商的,必须办理暂住证,办理了暂住证也就意味着纳入了本地区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便于对其进行管理。对于在外地有正式工作单位的犯罪嫌疑人,其社会危险性因其职业的限制可以说是较低的。如2010年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赵某系外地某厂的厂长,到怀柔区学习之余,与同事醉酒后到歌厅唱歌,结果因音响问题,将电视屏幕砸坏。酒醒后,该嫌疑人表示对此情形是一无所知,根本就不清楚自己是如何来到派出所的。经过综合评定,对其作出了不捕决定。
2.保证条件。犯罪嫌疑人愿意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人在本地且具备有效的帮教条件。根据实际办案情况,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取保候审基本上是采取以收取保证金为主、提供保证人为辅的原则。因为流动人口的经济条件相对来讲大多数相对较差,保证金对其约束力较高,一般不会冒着保证金被没收的后果而逃避。对于采取保证人措施的,根据办案实际,一些流动人口来到本地是因为在本地有亲属,因此如果其在本地具有适合的亲属愿意提供担保的,也应加以考虑。另外,嫌疑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保证也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由嫌疑人所在单位领导提供担保,表明单位愿意接纳嫌疑人在单位继续工作,确保嫌疑人的工作稳定,也能够更好地对嫌疑人起到监督的作用。如2011年在办理蔡某诈骗一案时,其所在单位的领导愿意继续接收蔡某在本单位工作,最终决定对蔡某不批准逮捕。
(三)对逮捕必要性条件加以规范化,进行量化评估,建立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不捕风险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