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动人口犯罪批捕率偏高的不良后果
(一)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被采取逮捕措施的涉嫌犯罪流动人员,因各种原因,最终在法院量刑时其羁押期限可能已超过所应判处的刑期,但由于其处于被羁押状态,法官就可能作出与羁押期限相当的实际刑期或者比羁押期限略长的刑期,这对于罪犯是不公正和不人道的,因为“罪刑相当”原则没能得到落实。[4]有时是同一种罪,甚至在同一案件中,即使作用相同,本地人员可能被取保候审,而流动人员被批准逮捕,最终导致二者在量刑上的不平等。如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中,有两名被告人作用相同,情节相同,其中一人因系流动人员被批准逮捕,最终判处拘役;另一人因系本地人员未被逮捕,最终仅判处罚金刑。
(二)不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效果,关系到和谐社会价值观念的实现。它一方面要求当宽则宽,正确把握无逮捕必要,另一方面要求当严则严,正确把握有逮捕必要。流动人员犯罪较高的批捕率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当宽未宽造成的。
(三)浪费司法资源
大量可能适用缓刑的犯罪流动人员被羁押,对司法资源是一种浪费。试想一个在看守所羁押的人员与一个被取保候审的人员,谁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是不言而喻的。
(四)增加了错捕的风险
逮捕本身就具有风险性,高的批捕率无形中也就增加了错捕的风险性。在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的发生基本上与错捕紧密相连。
四、流动人口轻罪不捕风险评估机制的构建
为切实维护涉嫌犯罪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2010年怀柔区院在先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不捕工作办法,并对建立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不捕风险评估机制进行了探索与实践。[5]该机制力图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公平,尽量减少相同情节适用不同强制措施的现象;二是公正,由于对所有嫌疑人均适用相同的标准衡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三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可以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
(一)适用风险评估机制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轻微刑事案件
确定流动人口犯罪有无逮捕必要,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从而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判断。而能适用风险评估的案件必须以涉嫌犯罪的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为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