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轻罪不捕风险评估机制研究
蓝向东;韩殿云;郭兴华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流动人口的批捕率高于本地人口的批捕率已是一种不争的事实,但流动人口犯罪的轻刑化比例也较高。为降低流动人口犯罪的批捕率,使流动人口享受与本地人口同等的法律待遇,针对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的流动人口进行不捕风险评估工作,将逮捕的必要性予以规范化与量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关键词】流动人口;不捕;风险评估
【全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中流动人口[1]的数量持续走高,与此相对应的流动人口犯罪也日益严重。如2010年上半年,在北京市批准逮捕的10127名涉嫌犯罪人员中,流动人口犯罪为7572人,占批准逮捕数量的74.44%。[2]由于流动人口的流动性特征,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流动人口的批捕率高于本地户籍人员的批捕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流动人口犯罪因无逮捕必要而被取保候审的比例较低,与此相对应的,流动人口犯罪的轻刑率也较高。
本文仅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2008年至2010年三年间办理的流动人口犯罪情况入手,分析流动人口犯罪批捕和量刑之现状,并对其原因进行剖析,进而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一、2008—2010年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办理流动人口犯罪批捕、公诉及量刑情况
(一)三年间流动人口犯罪的批捕率一直在较高位停留,表明公安机关对于流动人口犯罪的绝大部分先刑事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则将其中大多数涉嫌犯罪流动人员批准逮捕。
三年间,流动人口犯罪的批捕率平均达到85.11%,不捕率为14.89%,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捕决定的人数仅占全部不捕人数的24.31%,不足四分之一;本地人口犯罪的批捕率为73.87%,低于流动人口犯罪的批捕率11.33个百分点;同时提请逮捕的流动人口犯罪数量与提起公诉的流动人口犯罪数量基本持平,这其中还有一部分流动人口因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退出诉讼程序,这表明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较少采用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更多的是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对逮捕必要性并未进行过于严格的审查,而更多地采用批捕形式。
(二)流动人口犯罪提起公诉后判处三年以下刑期的达到70%,适用缓刑的仅为15%,且基本与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人员相同,表明被逮捕后的流动人口犯罪在量刑上以实刑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