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论
因果关系是一种逻辑关系,是常理:有因才有果,有果必有因。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由于原因的作用而引起的现象。
在反倾销和反补贴领域,确定产业损害是否存在,要进行价格影响分析,并且只有在损害是是由进口造成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在损害之果来自于进口之因的情况下,才能对进口采取限制措施。这是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规则,却源自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源自常理。本案中,专家组不论是审查调查机关的“价格影响分析”,还是“因果关系分析”,都是遵循这样的逻辑思路。
【作者简介】
杨国华,男,1965年3月生。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
【注释】《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5款:必须证明通过按第2款和第4款所列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正在造成属本协定范围内的损害。证明倾销进口产品与对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以审查主管机关得到的所有有关证据为依据。主管机关还应审查除倾销进口产品外的、同时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任何已知因素,且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产品。在这方面可能有关的因素特别包括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5条第5款内容相同,只是将“倾销”改为“补贴”。
2010年4月10日,中国商务部宣布,对来自美国的取向电工钢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该裁定说明:取向电工钢又称为取向性硅电钢、冷轧取向硅钢。英文名称: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GOES)。取向电工钢是一种合金钢平板轧材,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主要用途:取向电工钢是电力工业行业不可缺少的一种软磁材料,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2251100和72261100。
9月15日,美国提出磋商请求,此为“中国取向电工钢反补贴和反倾销案”(China-Countervailing and Anti-dumping Duties on 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from the United States,DS414)。2012年6月15日,专家组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