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价格压低是否为被调查进口的影响
在维持了商务部关于大幅价格压低的认定之后,专家组转而审查美国的下一个主张,即价格压低是否为被调查进口的影响。专家组决定首先考察两个协定的条款是否有如此要求,然后审查商务部的结论。商务部认为,大幅价格压低是进口数量增加和低价的后果,而美国的主张主要是关于低价的,因此专家组决定将审查限于低价问题。最后,专家组会审查,即使商务部的价格分析有错误,但由于商务部所进行的进口数量影响的分析,商务部关于价格压低是进口的影响这一认定是否仍然成立。
1、协定条款是否要求调查机关证明价格压低是被调查进口的影响
专家组认为,第2款提到了“倾销/补贴产品进口对价格的影响(effect)”,“调查主管机关应考虑……此类进口产品的影响是否是大幅压低价格”,因此,仅仅证明大幅压低价格的存在是不能满足第2款要求的,调查机关还要证明价格压低是被调查进口的影响。
中方认为这一条款没有对调查机关施加这一义务;证明价格影响与被调查进口之间的联系,是《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5款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5条第5款所要求证明进口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这一广泛义务的组成部分。为此,中方援引了“欧共体DRAM(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反补贴措施案”(DS299)专家组的观点,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5条第2款本身并不要求调查机关证明进口与功能价格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这一因果关系的分析要求审查同时影响国内价格的所有因素;该款的文字仅涉及进口对价格的影响。专家组认为,那个案件所涉及的是不同的问题。在那个案件中,韩国主张,除了进口外,欧共体还应该审查影响国内价格的很多其他因素,而那个案件的专家组认为第2款并不要求分析所有因素,这种分析是第5款项下的义务。本案的问题有所不同,美国并未要求商务部考虑所有因素,而仅仅要求考虑进口对价格的影响。此外,那个案件专家组说“该款的文字仅涉及进口对价格的影响”,似乎表明应当证明进口对国内价格产生了影响。事实上,那个案件专家组随后说:欧共体审查了进口对价格的影响,因此符合第2款。因此,专家组并不认为那个案件表明调查机关没有义务证明进口压低是被调查进口的影响。专家组认为,美国有权根据第2款提出这一主张。
2、商务部是否适当认定价格压低是低价进口的影响
商务部认为,根据申请和调查中获得的证据,相对于国内价格而言,进口价格是低的,并且存在设定进口价格低于国内价格的“定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