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泛的因果关系

广泛的因果关系



――中国取向电工钢反补贴和反倾销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

杨国华


【关键词】因果关系;专家组裁决
【全文】
  

  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调查机关必须证明倾销/补贴的进口与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5款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5条第5款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但在“中国取向电工钢反补贴和反倾销案”[2]中,专家组认为,根据其他条款,在确定损害是否存在时,调查机关还要单独证明进口对价格的影响。


  

  一、价格影响分析


  

  本案中,商务部在进行产业损害部分的分析时,认定被调查的进口产品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了严重的压低和抑制。美国认为这些分析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


  

  《反倾销协定》的相应内容是:第3条第1款:对损害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并应包括对下述内容的客观审查:(a)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及(b)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第2款:关于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调查主管机关应考虑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成员中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关于倾销产品进口对价格的影响,调查主管机关应考虑与进口成员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削低价格,或此类进口产品的影响是否是大幅压低价格,或是否是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在其他情况下本应发生的价格增加。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均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相应条款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的内容相同,只是将“倾销”改为“补贴”。


  

  (一)价格压低的存在


  

  商务部认定,在调查期内,国内价格先先升后降。具体而言,商务部认为: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一季度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6.66%、上升14.53%和下降30.25%。美国对2008年价格压低的存在表示质疑,因为从2007年到2008年上升14.53%。但中方主张,商务部所认定的价格压低,是指2008年和2009年一季度;证据表明,2008年最后一个季度的价格下降了。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解决2008年价格压低存在是问题。即使2008年价格没有下降,商务部的最终裁定也是认定2009年一季度下降30.25%,而美国并未质疑这一认定。美国也未主张商务部无权将如此幅度的价格压低视为相关协定第3条第2款和第15条第2款“大幅”(significant)。在这种情况下,专家组就没有依据认为商务部关于大幅价格压低的认定不能根据2009年一季度下降30.25%这一事实。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