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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目前刑事立案监督的现状还存在刑事立案监督的措施不力的问题。刑事立案监督权力的合理配置应该是使其可以及时、有效地制约被监督权力,有错必究、有错能究、有错早究。但目前的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活动缺少法律保障。如:没有调查权,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能过程中,对有关证据材料的调查、核实权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明文规定的,但是,控告申诉部门在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能过程中没有调查、核实权的法律依据,不能随时介入有关司法、执法活动对其进行检查监督,没有调卷权,没有处罚权,对滥用职权而又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责任人没有一种给予处罚的资格权,达不到刑事立案监督的实际效果。


  

  二、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建议


  

  我国当前的立法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规定得不够具体,可操作性较差,因此,当前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完善立法规定。


  

  (一)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对象和范围的法律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对象的地位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和其他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如刑事立案程序违法等的立案监督权。只有将对积极立案行为的监督同对消极立案行为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刑事立案监督体系,对所有的刑事立案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才能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赋予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的相应权力,主要有(1)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要有权调取和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案卷材料,有权审查刑事立案主体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记表册,有权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不立案和撤案决定书,有权对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2)刑事立案监督决定权,要有权作出变更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决定的决定,有权作出变更刑事立案主体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决定,有权作出变更刑事立案主体的违法立案程序的决定,刑事立案主体在接到决定书后应当遵照执行刑事立案监督处罚建议权,包括: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立案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纠正后,对方仍然拒不改正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依照监督处罚程序,建议刑事立案主体停止其职务活动,由刑事立案主体另派办案人员,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纠正违法过程中,认为需要给予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时,有权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书,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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