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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郭永鸿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
【全文】
  

  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检察权,它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从目前刑事立案监督的运作情况看,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监督的力度与效果难以体现其自身应有的价值。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粗浅的认识。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现状和存在的的问题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存在缺陷。《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这一规定确定了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只能是公安机关,这样就造成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受不到刑事立案监督的约束,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活动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刑事立案活动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活动得不到监督,形成监督真空。这就导致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和自侦案件的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无法可依。


  

  刑事立案监督的实施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对内的立案监督表现为侦查监督部门对自侦部门的立案情况实施法律监督,由于人民法院没有侦查职能,对刑事案件立案后直接转入审判监督的结果不会引起侦查的开始或终结,只能引起审判的开始或终结。《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报不立的案件,即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犯罪事实,本该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材料而不立案。(2)不破不立的案件,即刑事立案主体对案情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展侦查,待破了案再补立案手续。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3)应立而不立的案件。即刑事立案主体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立案或者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这种故意有时会出于执法人员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原因,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重点。对不该立案而立案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应属于刑事立案监督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同时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也没有包括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等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界定过窄。此外,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等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也未作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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