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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解释的局限性

  

  五、结论


  

  上诉机构根据DSU第3条第2款,用《维也纳公约》的国际公法习惯解释规则,以综合方式(in a holistic manner),分析了中国能否在本案中援引GATT第20条作为抗辩的问题,认定专家组的裁决没有错误。


【作者简介】
杨国华,男,1965年3月生。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
【注释】本案涉及矾土、焦炭、氟石、镁、锰、碳化硅、金属硅、黄磷和锌等9种原材料。中国对除碳化硅和黄磷之外的7种产品征收了10-40%的出口税,对对矾土、焦炭、氟石、碳化硅和锌等5种产品实施了出口配额。
同时适用出口税和出口配额的产品为矾土、焦炭、氟石和锌。
第20条“一般例外”(GeneralExceptions):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
(a)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c)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
(d)为保证与本协定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包括与海关执法、根据第2条第4款和第17条实行有关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和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有关的措施;
(e)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
(f)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h)为履行任何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义务而实施的措施,该协定符合提交缔约方全体且缔约方全体不持异议的标准,或该协定本身提交缔约方全体且缔约方全体不持异议;
(i)在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将国内原料价格压至低于国际价格水平的时期内,为保证此类原料给予国内加工产业所必需的数量而涉及限制此种原料出口的措施;但是此类限制不得用于增加该国内产业的出口或增加对其提供的保护,也不得偏离本协定有关非歧视的规定;
(j)在普遍或局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的措施;但是任何此类措施应符合以下原则:即所有缔约方在此类产品的国际供应中有权获得公平的份额,且任何此类与本协定其他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应在导致其实施的条件不复存在时即行停止。缔约方全体应不迟于1960年6月30日审议对本项的需要。
专家组报告,第7.116段。
专家组报告,第7.160段。专家组提到了“美国轮胎案(中国)”(DS399)专家组的一个观点(第7.10段):专家组的任务,不是重新审查(recalibrate)WTO成员在谈判中同意了什么,从而导致了中国加入WTO。专家组报告,脚注192。
“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DS363)专家组报告,第7.743段。
上诉机构报告,第205-233段。
“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上诉机构成员:Hillman,PresidingMember;Oshima,Member;Ramírez-Hernández,Member。“原材料案”上诉机构成员:Ramírez-Hernández,PresidingMember;Hillman,Member;Oshima,Member。
上诉机构用更加清晰的语言,逐一“驳回”了中国的主张。例如,关于附件6注释,上诉机构认为:这个注释表明,中国可以提高“现有税率”至附件6所设定的最高水平;很难看出“除非出现例外情况”这一用语可以解读为中国可以援引GATT第20条作为以下措施的抗辩:对附件6之外的产品征收出口税,或者出口税超过附件6所设定的限额。上诉机构报告,第284段。
上诉机构说,“假设成立”(assumptionarguendo)是一种法律技巧,有助于审判人员进行简单高效的决策。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使用这种技巧,但它并不一定能为法律结论提供坚实的基础。它可能不利于对WTO法律做出清晰的解释,并可能给实施造成困难。将此技巧用于某些法律事项,例如专家组法律分析的实质所依赖的管辖权或初步裁决事项,还可能产生问题。WTO争端解决之目的,是以维护WTO成员权利和义务之方式解决争端,并且按照国际公法之通常解释规则澄清有关协定的现有规定。因此,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不能拘于选择最为快捷的方式,或者一个或多个当事方所建议的方式,而应当采取一种分析方法或结构,以适当解决问题,对相关问题进行客观评估,便于争端解决机构做出建议或裁决。
具体到本案,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使用“假设成立”的技巧,存在三个问题。其一,如果中国不能援引第20条(a)项,则专家组此前认定中国没有遵守贸易权承诺就可结案了,而根据该项进行分析就不需要了。其二,专家组依据该项所进行的推理,特别是对涉案措施的限制性所作的分析,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能否援用该项作为抗辩,因此专家组的这部分分析,其基础具有不确定性(专家组在分析中国的措施是否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时,审查的因素之一,是该措施对国际商业的限制性影响,而这项审查,也是在假定第20条可以直接援引的前提下进行的。见专家组报告第7.788段)。其三,对中国如何实施裁决带来了不确定性,即实施措施是否符合WTO义务,是否会受到进一步挑战。因此,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在本案中使用这种技巧,有悖于WTO通过争端解决促进安全和稳定性之目标,无助于解决争端,并且对中国如何履行义务带来了不确定性。上诉机构认为,该事项属于争端解决谅解第17条第6款所说的法律解释问题,决定予以审查。上诉机构报告,第213-215段。
上诉机构报告,第572段。
即“适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补贴所造成的损害而言的,而如果损害不复存在,就不能说反补贴税的数额是适当的。“双重救济案”上诉机构成员:Ramírez-Hernández,PresidingMember;Bautista,Member;VandenBossche,Member。
《争端解决谅解》第3条第2款。
专家组提到了“美国轮胎案(中国)”(DS399)专家组的一个观点(第7.10段):专家组的任务,不是重新审查(recalibrate)WTO成员在谈判中同意了什么,从而导致了中国加入WTO。专家组报告,脚注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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