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专家组所指出的,第11条第3款明确提到了GATT第8条,但没有提及GATT的其他条款,例如第20条。不仅如此,第11条第3款并没有类似于第5条第1款的措辞,即上诉机构在“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所解释的“在不影响中国以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情况下”。这表明,中国不能由于第20条。
二、《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
上诉机构认为,这两款是分别关于海关费用和国内税收的,并且都提到了“应该符合GATT1994”,而第3款是关于出口税收和费用,而且没有提到“应该符合GATT1994”,这进一步支持中国不能援引第20条的理解。不仅如此,中国取消出口税的义务完全来自议定书,而不是GATT,因此可以推定,如果有援引GATT第20条的共同意图(common intention),则议定书第11条第3款或议定书的其他地方就应当有所体现。
三、《中国工作组报告》第170段
中国认为,第170段与议定书第11条第3款都适用于出口税,因此第170段中的灵活性也适用于第11条第3款。
上诉机构认为,《中国工作组报告》列出了很多关注和承诺,其众多段落是按照主题编排的,例如“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一节就分为“贸易权”、“进口管理”、“出口管理”和“影响货物贸易的国内政策”等分节,而第170段属于分节D“影响货物贸易的国内政策”第一小节“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从分节D的标题和第一小节仅有的另外一段即第169段看,第170段事关对进出口征收税费的国内政策,并且列出了有关地方各级政府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额外费用方面的承诺。因此,第170段与第11条第3款的相关性有限,对解释取消出口税的承诺作用不大。相反,第155段和第156段则是关于出口税的。第155段与第11条第3款非常相似,而第156段则规定:中国指出多数产品都免征出口税,但有84中产品征收出口税。与第11条第3款一样,这两段都没有提及GATT第20条抗辩。这进一步支持了中国没有援引第20条的理解。
四、中国管理贸易的权利
上诉机构认为,正如专家组所指出的,WTO成员有时候会将GATT第20条引入其他协议。例如,《TRIMs协定》第3条就明确引入了第20条,规定“GATT1994的所有例外都适用于本协定。”但在本案中,第11条第3款明确提到了GATT第8条,而没有提及GATT的其他条款,包括第20条,这一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中,上诉机构认为中国有权援引GATT第20条,依据的是议定书第5条第1款的开始语。正如专家组所指出的,第11条第3款没有这样的用语,因此不能同意中国的观点,即那个案件的裁决表明中国可以援引第20条作为出口税的抗辩。
中国还引用了很多其他协议,包括《WTO协定》的前言,认为专家组认定中国放弃了实施出口税以促进保护资源和公共健康这些非贸易利益的权利,就是扰乱了议定书中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上诉机构认为,《WTO协定》前言列出了很多目标,包括提高生活水平、保护环境、扩大生产和贸易,以及为可持续发展而最佳利用资源。序言最后说,应当建立融合的、更有活力和更加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从这些用语可以看出,《WTO协定》作为一个整体,反映了贸易和非贸易关注之间的平衡。然而,这些目标及其平衡,都不能说明GATT第20条是否适用于议定书第11条第3款的问题。第11条第3款明确承诺取消出口税,并且没有提及GATT第20条,因此就没有依据认定第20条适用于出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