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条约解释的局限性

  

  四、结论


  

  专家组认为,第11条第3款的措辞排除了援引GATT第20条的可能性。基于上述原因,专家组认为议定书没有提供援引第20条的依据。如果允许这样的例外,就会改变议定书的内容和谈判所达成的精确平衡,进而损害国际贸易体制的可预见性和法律安全性。


  

  专家组指出,第11条第3款没有援引GATT第20条的权利,意味着中国与很多WTO成员有所不同;这些成员通过议定书条款或者作为创始成员没有被禁止使用出口税。然而,按照摆在面前的文本,专家组只能推定这是中国和WTO成员在加入谈判中的意图。这种情况孤立地看待,可能是不平衡的(imbalanced),但专家组没有找到援引第20条的法律依据。[13]


  

  附录三:上诉机构报告


  

  一、《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条第3款


  

  中国提到了“例外情况”(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一词。上诉机构认为,第11条第3款要求中国取消适用于出口的税费,除非这些税费在附件6中有专门规定。而附件6则对所列举的84种产品规定了最高出口税率。附件6的注释进一步澄清:最高税率不得超过,中国不得提高现有税率(presently applied rates),除非出现例外情况(except under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这个注释表明,中国可以提高“现有税率”至附件6所设定的最高水平。很难看出“例外情况”这一用语可以解读为中国可以援引GATT第20条作为以下措施的抗辩:对附件6之外的产品征收出口税,或者出口税超过附件6所设定的限额。此外,注释的第二句还说:当这种例外情况出现时,中国应当在提税之前与受影响的成员磋商,以寻找相互接受的方案。这进一步表明,“例外情况”是指中国可以提高实施的税率至附件6设定限额的情况。因此,附件6的注释不能证明中国可以援引GATT第20条作为出口税的抗辩。


  

  中国在专家组阶段提出:欧盟认为中国违反了附件6,因为中国没有与受影响的成员进行磋商,而相关产品并非附件6所列产品;专家组认定中国违反了这一义务。中国认为,这表明附件6的例外允许中国对所有产品征收出口税,除非出现了“例外情况”,并且中国与受影响成员进行了磋商。上诉机构认为,第二句中的“进一步”(furthermore)一词表明,第二句和第三句中的义务,包括磋商义务,是第一句中的不超过最高税额义务的补充。注释不能表明允许中国对附件6之外的产品征收出口税,或者超出附件6设定的限额。专家组认为中国对未列在附件6之中的原材料征收出口税而未与受影响的成员磋商,不符合附件6的义务,上诉机构不能同意。上诉机构认为,由于这些产品没有列在附件6中,附件6注释中的磋商义务并不适用。


  

  中国提到了GATT第8条,认为既然议定书第11条第3款要求出口税以符合GATT第8条的方式实施,则如果不按照这种方式,就违反了议定书第11条第3款和GATT第8条,而违反了第8条,当然就可以援引第20条进行抗辩。上诉机构认为,第8条虽然提到了适用于进出口的所有费用,但明确排除了出口税,而出口税恰恰是本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既然出口税不在第8条范围之内,则不会出现是否符合这一条的问题。因此,第20条也许可以用作第8条所涉及费用的抗辩,却不能适用于出口税。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