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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3.对当事人的尊重要求。人民调解员应当尊重纠纷当事人,真正将纠纷当事人作为纠纷解决的主体。尊重当事人,一方面要求在言行上尊重纠纷当事人,严禁侮辱当事人;另一方面要求尊重当事人在调解协议形成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自主选择。人民调解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强调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自主性。在美国,调解制度之所以出现并演变发展,关键在于其具备自我解决的机制及当事人能够在纠纷解决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之故。[21]


  

  4.廉洁自律要求。人民调解员廉洁自律,是人民调解员公平合理调解的前提。人民调解员不得因调解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果当事人发现人民调解员有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可以要求该人民调解员回避;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将其解聘或辞退。


【作者简介】
刘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美]麦圭尔、陈子豪、吴瑞卿:《和为贵:美国调解与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
一般认为,美国现代调解制度是在1976年在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召开的“大众对司法管理不满的缘由的全国会议”(即庞德会议)后才诞生的。
江伟、杨荣新主编:《人民调解学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89-90页。
南京市鼓楼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现有5名专职调解员、7名兼职调解员、1个法学专家咨询组、1个医学专家咨询组、1支联络员队伍(由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选派沟通中心主任组成)。江苏省目前已经设立了89个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吴爱英:《深入学习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http://www.moj.gov.cn/index/content/2010-12/28/content_2418694.htm?node=7338,访问日期:2011年12月2日。
宋爱明:《职业化的“人民调解员”》,载《人民调解》2011年第5期。
李京华:《北京朝阳司法与法院联手探索诉前调解联动机制》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11/27/content_5397718.htm,访问日期:2011年12月2日。
裁判请求权,也称接受裁判权,是指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的时候,都有请求独立的、合格的、不偏不倚的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裁判请求权包括诉诸司法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两方面内容。刘敏:《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在ADR与裁判的关系上,日本理论上有同心圆论、并列配置论。参见陈刚主编:《自律型社会与正义的综合体系——小岛武司先生七十华诞纪念文集》,陈刚、林剑锋、段文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裁判请求权是宪法权利,宪法权利通常是不能抛弃的。即使当事人双方约定抛弃诉诸法院的权利,如约定在纠纷发生后任何一方都不能向法院起诉,该约定也可能是无效的。对此,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实务上有不起诉合意是否有效争论。详见[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190页。
[美]麦圭尔、陈子豪、吴瑞卿:《和为贵:美国调解与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1页。
刘敏:《原理与制度:民事诉讼法修订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页。
[美]麦圭尔、陈子豪、吴瑞卿:《和为贵:美国调解与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5页。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页。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页。
[澳]娜嘉·亚历山大:《全球调解趋势》,王福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94-395页。
肖建华、唐玉富:《论法院调解保密原则》,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4期。
[美]麦圭尔、陈子豪、吴瑞卿:《和为贵:美国调解与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7页。
[美]戈尔德堡、桑德、罗杰斯、科尔:《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蔡彦敏、曾宇、刘晶晶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7页。
[美]麦圭尔、陈子豪、吴瑞卿:《和为贵:美国调解与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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