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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四)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司法)的有效衔接与对接


  

  在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中,人民调解与诉讼(司法)是无涉的。现在,人民调解与诉讼(司法)实现了有效衔接与对接。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经公证机关作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文件还规定,对于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人民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人民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通过督促程序,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2010年《人民调解法》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经过司法确认以后,人民调解协议就可以成为执行依据。


  

  此外,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诉前调解、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对接即“诉调对接”。基层人民法院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即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诉前调解解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探索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诉前调解制度。所谓“诉前调解”,就是双方当事人于对簿公堂之前,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委托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诉讼外调解。双方和解后,法院可以以调解书形式确认其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时,法院及时为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为做好诉前调解工作,朝阳区人民法院选聘了200多名人民调解员,他们当中有司法所、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各界社会人士。[7]


  

  三、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若干思考


  

  在全球调解趋势下,要保持我国人民调解的活力,并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在我国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地位,处理好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关系,深刻把握人民调解的正当性基础,严格规范人民调解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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