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追赃国际合作中的“四个如何”
罗欣
【关键词】追赃;国际合作
【全文】
据世界银行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发布的报告: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每年产生的腐败收益高达数百亿美元,其中大部分被转移到发达国家。腐败分子通过洗钱渠道将巨额资金汇出境外,逃避惩罚,已是腐败犯罪的经典公式。
为更好地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促进境外追赃工作,完善国际反腐合作机制,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召开之际,本报《人民检察》编辑部特别邀请有关专家,围绕“资产追回”的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一、如何追回腐败犯罪所得:民事还是刑事诉讼更佳?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章规定了资产追回程序,确立了通过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方式追回犯罪所得和犯罪资产。针对在追回腐败犯罪境外流失国有资产时,采取何种方式更为便捷、有效,专家们对此问题展开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资产应以民事没收的方式追回。与刑事没收方式相比,民事没收方式有以下特点:第一,方式便宜、灵活。适用民事没收,请求国占有主导地位,可以直接在被请求国提起民事诉讼并直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第二,可依据民事法律规定。适用民事没收依据的是被请求国的民事法律,请求国既可以依据所有权法律关系直接请求返还财物,也可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请求赔偿损失。第三,证明标准较低。请求国在被请求国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只需证明自己是贪污腐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或因贪污腐败行为受到损害即可。第四,民事没收中可以进行缺席判决,而且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的判决比较容易得到认可和执行。鉴于此,我国在对腐败资产进行追缴时应当积极探索适用民事没收方式。
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认为,虽然采取在境外直接进行民事诉讼方式追回犯罪资产存在若干便利,但也存在民事诉讼成本较高、建立财产流向的完整证据链难度大、败诉风险高等问题,应根据赃款流入国司法情况适时决定是否选择通过该途径进行资产追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卢希认为,在国际反腐合作实践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这两种追回方式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冲突,而是可以有机衔接,共同发挥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高级检察官陈雷则认为,国际司法实践中,对于追赃国际合作方式,除了民事诉讼方式外,可行的境外追赃措施目前主要有:(1)在开展引渡、遣返等执法国际合作移交逃犯的同时,附带移交被收缴赃款赃物。(2)利用赃款赃物所在国的犯罪所得追缴法或其他国内法进行追赃。(3)通过犯罪所得特殊没收程序,人民法院对潜逃一年以上的犯罪嫌疑人犯罪资产(包括境内外的犯罪所得)作出没收判决,对位于境外的犯罪资产的没收判决,可以通过请求协助执行没收判决的方式向相关国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