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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鲜明特色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鲜明特色


胡云腾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全文】
  

  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设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6个条文专门加以规定(第50条54条55条56条57条58条),还有一些条文规定与排除非法证据联系密切。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设计全面吸纳了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充分反映了社会各界的期待关切,反复考量了当前办案的实际水平。这一制度的设立,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


  

  主体多元原则


  

  刑诉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从这些规定看,不仅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依法承担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而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及时排除原则


  

  根据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的规定,公检法机关在各自的办案阶段,凡是造成或者发现了非法证据的,都应当及时加以排除,不得明知是非法证据而将其移送到下一个办案环节。如刑诉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就体现了对非法证据及时排除的法定要求。从实践中看,及时排除非法证据,能够做到快速纠错,尽早地排除非法证据的干扰,最大限度地避免非法证据可能给司法公正带来的危害后果,从而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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