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从立法层面看,由于法律的本质就体现在法律的人民性之上,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过程中真正体现“立法为民”,我国的立法目标和宗旨就是为了反映人民的意愿、实现人民的最大利益。这也是我们最大的特色。民主立法实际上也就是要汇集民智,最广泛地倾听和反映人民的意愿,使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二是从司法层面看,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充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三是从行政执法层面看,公权力行使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人民的利益,既然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这种权力行使是否正当的根本标准就是是否真正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否为人民群众提供了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是否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也是私法的本质。私法作为人们活动的指引和规则,来自于人民,不能脱离人民。私法所形成的社会秩序,正是有利于维持人们正常生活、工作的社会秩序,只有稳定有序的社会,人们才能形成稳定的预期,才能鼓励人们有序、有效地安排自己的生活。
民法是以“人”,尤其是“私人”为核心的法律,其目标是为了保护人们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也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人民的福祉。如果一个社会中,人们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财产安全得不到维护,则必将人心惶惶,缺乏长远、稳定的预期,从而不利于人自身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民法所形成的秩序,正是为了维护人民的福祉。
只有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只有社会形成一套公正的解决纠纷、缓和社会矛盾的机制,人们才能安居乐业、和睦相处,人民的福祉才能得到实现。民法学者之所以呼吁尽快制定民法典,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健全民事立法,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有了一部全面保护老百姓财产权的物权法,有一部保护交易规则的合同法,还有一部全面保护受侵害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法,现在还需要一部全面保护老百姓人格权益的人格权法。法为人而立,非人为法而生。我们制定法律,最终都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最大化,制定民法典,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努力克服因为市场失灵、个体禀赋差异等引发的社会矛盾,通过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解决社会群体的生老病死等后顾之忧,努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