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儒家的刑事司法思想:顺天行刑、慎刑恤罚
在“天人合一”、“德主刑辅”基本刑事政策思想的指导之下,儒家在刑事司法方面主要主张顺天行刑和慎刑恤罚。
所谓顺天行刑就是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天意,与自然相符,具体体现为传统刑事司法中的秋冬行刑。汉代的董仲舒结合阴阳学说,指出:“天地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清以杀,冬寒以藏。暖暑清寒,异气而同功,皆天之所以成岁也,圣人副天之所行以为政,故以庆副暖而当春,以赏副暑而当夏,以罚副清而当秋,以刑副寒而当冬。庆赏罚刑,异事而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庆赏罚刑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也。”{7}他以自然界的四季来比附王之四政,主张统治者在运用法律进行社会统治的过程中,应当遵从天意。董仲舒还指出:“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庆赏罚刑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不可不备也。庆赏罚刑当其处不可不发,若暖暑秋寒,当其时不可不发也。庆赏罚刑各有正处,如春夏秋冬各有时也。四政者,不可以相干也,犹四时不可相干也;四政者,不可以易处也,犹四时不可易处也。”{7}他提出庆赏罚刑是专制君主统治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四政”,正如一年有四季,而四季不可混乱一样,与四季相对应的庆赏罚刑也不可混乱。宋代思想家丘浚也认为:“刑者,阴事也,阴道属义。人君奉天出治,当顺天道肃杀之威,而施刑害杀戮之事,所以法天时,行道义也。”{13}儒家思想主张刑罚的适用应当顺应天意,符合自然规律。春夏时节,万物生长,天地之间生机勃勃,这时候应该顺应自然规律,实施庆赏之政;而秋冬时节,万木凋零,天地之间一派肃杀之气,此时行刑罚、杀戮之政,方才符合自然,顺应天意。如果统治者于应当施行庆赏的春夏时节施行刑罚,则有违天意和自然规律,就会导致天降灾异。因此,自汉武帝采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之后,中国传统社会在刑事司法方面始终遵循顺天行刑的儒家思想,坚持秋冬行刑。
儒家思想主张社会统治应当注重礼治,注重道德教化,故其法律思想虽然不排斥刑罚的适用,但始终主张在德与刑两者之间,德是主、是本、是前,刑是辅、是用、是后,因而刑事司法方面应该坚持慎刑恤罚,即慎重适用刑罚,宥恤百姓。刑事司法方面的慎刑恤罚思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传统刑事法律中确立了一些针对特定人适用的司法原则。儒家思想的终极追求是维护君臣父子之间的尊卑等级秩序,为了实现这一追求,儒家思想的核心就是“仁”,即统治者应怀仁爱之心,施行“仁政”,体恤民生,关注人伦。在儒家思想的决定性影响下,传统刑事法律确立了针对特定对象的矜恤老幼妇疾和亲亲相隐原则。矜恤老幼妇疾就是对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势人群给予适当关照,这些人犯罪可以不受处罚或减轻处罚。例如汉代律令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10}唐律规定对70岁以上、15岁以下的老人和未成年人,对废疾笃疾的残疾人和孕妇等社会弱势群体不得刑讯。此外,儒家注重通过维护伦理亲情来维护尊卑等级秩序,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4}。汉律将孔子的这一主张合法化,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刑法原则,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10}即祖孙三代、夫妻之间,卑幼隐匿尊长罪行的,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隐匿卑幼罪行的,除死罪要上请,其他均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刑法原则是儒家礼治思想在汉代法律中的重要体现,对后世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二,传统刑事司法对死刑的适用非常慎重,即采用所谓的慎用死刑原则。中国传统刑事法律遵循德主刑辅的基本原则,坚持审慎用刑,传统刑事法律的发展历史总体上显示了轻刑化的倾向,刑罚体系从墨、劓、荆、宫、大辟的奴隶制五刑向答、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的转化,就是慎用刑罚和轻刑化的具体体现,慎用死刑的刑事司法原则又是德主刑辅基本刑事政策思想的典型体现。中国传统法律对死刑的适用一直非常慎重,慎用死刑原则的制度化表现就是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死刑复奏就是指在死刑执行前反复申奏皇帝的制度,这一制度正式形成于隋朝,“开皇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14}。唐朝法律进一步发展了死刑复奏制度,唐太宗曾下令:“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15},后来又觉得死刑执行前虽三次上奏皇帝,但在顷刻之间就复奏完毕,仍然不够慎重,于是改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即死刑执行前两日两次复奏,执行当日再三次复奏,以示对死刑适用的慎重。此外,明清时期还确立了朝审和秋审制度,即每年霜降之后在京师对每一年度内审理的死刑监候(即缓刑)案件进行复核的特别程序。死刑复奏程序和朝审、秋审程序都是对慎用死刑原则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