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儒家的刑事立法思想:立法宽简、宽仁慎刑
在刑事立法方面,儒家思想主张“立法宽简”。汉代以降的中国传统社会一直以儒家思想作为基本的法律思想,因而中国传统社会的开明君主在刑事立法方面也都强调和追求“立法宽简”。“宽”主要指的是立法在定罪量刑、适用法律等原则和具体内容方面,要做到立法宽缓、用刑持平,这实际上是“德主刑辅”的基本刑事政策思想在立法方面的具体体现。早在汉初,汉文帝和汉景帝就先后进行了历史上非常著名的刑制改革,即废除肉刑,减轻刑罚。文帝时期颁布法令,规定:“诸当完者,完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皆弃市。”{10}就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春,即服五年苦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这次刑制改革很不彻底—斩左右趾的刑罚实际上是变得更重了—但却表明了轻刑化的刑制改革方向。景帝时期继续改革传统刑制,规定将文帝时期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后又“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10},并规定笞刑所用的刑具为长五尺、前端厚一寸、末端厚半寸的削平竹节的竹板,并且只能击打受刑人臀部,行笞刑的过程中不得换人[1]。立法宽缓的思想被汉代以降的历代刑事立法所沿袭,至隋朝确立了答、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不仅不再使用肉刑,而且比较严格地限定了死刑的适用。唐太宗就曾经告诫最高司法机关大理寺的官员说:“朕常问法官刑罚轻重,每称法网宽于往代。仍恐主狱之司,利在杀人,危人自达,以钓声价,今之所忧,正在此耳!深宜禁止,务在宽平。”{11}可见,在以儒家思想为基本法律思想的中国传统社会里,统治者力图在立法上全面贯彻德礼为本、明德慎罚的原则,主张从立法方面废除严刑峻法,实行宽缓的刑罚方法。
“简”主要指的是立法形式简明,既便于司法官吏掌握和适用,也便于百姓了解法律的内容,从而自觉守法,反对法条繁琐、杂乱。唐朝建国之初就确立了“用法务在宽简”{11}的基本思想,唐太宗于贞观十年(636年)再次强调“国家法令,唯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以防“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11}。明太祖也主张:“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12}即法令应当简要,使人易懂,如果法令的条例太多或模棱两可、量刑可轻可重,那么,官吏在适用法令的时候就可能作恶,这就违背了制定法令的本意,正如鱼网过密则水中就会没有大鱼一样,如果法令条文过多,国家就会没有完好的百姓,因此立法“贵在简当”。从中国传统社会的立法实践看,也确实是贯彻了立法简约的思想,如汉代有汉律六十篇,魏晋时期的晋《泰始律》有二十篇六百二十条,《唐律疏议》缩减为十二篇五百条,《大明律》按行政六部体例编排,共有律文四百六十条,《大清律例》基本沿用《大明律》的体例和内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