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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刑事政策思想研究

  

  二、儒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思想:天人合一、德主刑辅


  

  所谓基本刑事政策就是“国家和社会对犯罪反映的全局或某一基本方面具有指导作用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政策中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的内容{5}。儒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思想主要表现为“天人合一”和“德主刑辅”思想。


  

  “天人合一”的概念最早由北宋理学家张载提出,他说:“儒者则因明致诚,因诚致明,故天人合一,致学而可以成圣,得天而未始遗人。”{6}他所言的“天人合一”也就是“内外合一”。但是,“天人合一”思想的发端远远早于宋代,至迟到西汉时期即已形成了比较明确的“天人合一”思想。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汉代大儒董仲舒曾说:“以类合之,天人一也”{7}第十二卷·阴阳义,又说:“天人之际,合而为一”{7},主张以自然界的四季变化和天地阴阳来比附人类社会生活的不同方面和不同社会关系。


  

  在天人合一思想的指导下,儒家主张在天地关系当中,天为阳,地为阴,在君臣、父子、夫妻关系当中,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与此相对应,在基本刑事政策方面,儒家主张刑事法律应当维护君、父和夫对臣、子和妻的绝对统治地位。为了维护君、父和夫对臣、子和妻的绝对统治地位,中国传统刑事法律规定君、父和夫对臣、子和妻实施侵害行为,可以完全不受处罚,或者只处以比正常处罚轻得多的处罚;反之,如果臣、子和妻对君、父和夫实施侵害行为,则要受到比正常处罚重得多的处罚。中国传统刑事法律将这种对君、父和夫的绝对统治地位的维护进一步扩大至对全社会具有较高身份的人的统治地位的维护,由此形成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同罪异罚”原则,即身份和地位高的人对身份和地位低的人犯罪,可以减轻处罚,而身份和地位低的人对身份和地位高的人犯罪,则要加重处罚。


  

  在基本刑事政策方面,儒家还奉行“德主刑辅”的基本思想。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是对奴隶制西周时期即已提出的“明德慎刑”思想的继承。西周统治者在吸取夏商暴政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统治者应当敬畏天意,庇佑人民,主张统治者“通过自身的道德的提高和加强对老百姓的道德教育来感化老百姓”{8},即注重礼治,而慎用刑罚。至汉代,这一思想在与阴阳学说结合的基础上发展为“德主刑辅”,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7},即明确指出君主治国要以德教为主,而辅之以刑罚,应该“前德而后刑”,因为“刑者,德之辅也”{7},“法之生也以辅仁义”{9}。在道德教化和刑罚处罚两种社会调节手段当中,儒家思想主张道德教化居于主导地位,刑罚处罚处于辅助地位。虽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专制社会的统治者对刑罚的镇压作用极其重视—被奉为中国传统法律之典范的《唐律疏议》中,刑罚处罚的重要性受到极高重视,即所谓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但“德”始终居于“本”的地位。在自秦以后的中国传统社会里,无论司法实践中刑罚的适用范围和程度如何,在政策和思想层面,“德主刑辅”的基本刑事政策思想都一直未曾动摇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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