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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理论的入径及对刑事政策实施的意义

  

  (三)专家系统与刑事政策实施


  

  制度信任是一套契约与规范关系,这一套契约与规范应是不同主体利益的双方商议,经由合法化的过程使该契约与规范能符合彼此的最大化利益。固然专业人员取得信任的基础在于其知识与能力。当信任主体面对问题与危机时,能够凭借专家的专业知识与能力,顺利解决问题,这便可能产生专家信任。这一点,西方学者Anderson 、Narus 、Barber, 、Kasperson、Golding,&Tuler、Sitkin&Roth等已经有许多论述。专业知识之所以对信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在于支撑于专业背后的学术知识与能力,能够解释信任主体所遇到的问题。正因为如此,专家系统在制度变迁或制度实施中愈来愈重要。


  

  然而,专业知识也会因过于专业化而无法使民众理解,从而产生信任危机。因为专家系统具有强烈的专业主义倾向和理想性的特征。最近为媒体炒作的沸沸扬扬的曹操墓真相的问题,则无疑给专家知识一次当头棒喝。民众从多个方面对曹操墓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而此又促使专家们从更为广泛的证据来论证自己的判断。正是在这种质疑与回应中,曹操墓的真相逐步呈现,民众也在这种回应中了解了真相,并最终形成与专家一致的看法。如此一来,民众也就不会怀疑权力寻租等非专业因素对该认定意见的影响。这亦表明,民众面对高度不确定的重大决策,如果完全交由所谓的“专家学者”作决定,将可能遭受极大伤害。毕竟,过度信任与迷信往往只有一线之隔,Gross与Levitt在《高级迷信》一书中,痛斥浆糊脑袋(Muddle headedness)之学者,不论所谓学院左派或右派,都喜欢过度卖弄专业术语,学术的教条经常使学者脱离现实的经验社会,使人对专家学者的专业信任不得不提出问号{12}(P.1-15)。事实上,专家对刑事政策实施的解读是希望藉由知识权力建构的游戏规则,让刑事政策实施更加科学,以使刑事政策实施能按照自己设计的路线运行,因此有着十分浓厚的价值判断成分。


  

  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系统,可以称之为专家政策网路(professionalized policy network),即由法律专家建构起来的刑事政策系统,这种政策系统因为其专业性而保持高度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当这种政策被国家认可,成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之后,则又产生了意识形态问题。“上令下从”成为了政策实施的基本模式。因而这种政策因缺少沟通,而丧失了民间性,进而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对峙状态。同时,在刑事政策实施当中,公民评价刑事政策实施的规则既是“中央”制定的,评价委员会的专家学者也是“中央”聘请的,因此这种评价的结果也是官方的。一般而言,当“权威”介人制度时,在所有层面均会有利于“权威者”,其中最明显在两方面:一是制度变迁的发生过程利于“权威者”,即专家意见会借助决策力量成为制度内容;二是已有制度的实施须按照专家制定的路线进行,如果违背了这种路线,就会招致学术上的“讨伐”。目前国内有关犯罪构成的学术争议即是适例。


  

  这就出现了问题:专家系统创造社会资本的途径是把某种要求强加给其信仰者,即要求信仰者按照某种既定的利益或某些人的利益行动,而不考虑其自身的利益,[27]其实,信任作为社会资本内的一种重要元素或形式,基于知识的信任虽然必要,但这种知识的建构必须不完全是理论的,还应该是实践的,不应该是推理的,还应该是实证的,因此,专家也必须承担其一种社会责任,这种责任就是要代表民众的声音。


  

  (四)信息披露与刑事政策实施


  

  与常规资本不同的是,社会资本是一种“公共物品”,它会随着相互期待而增加,而这种期待则来自于信任。但这种信任的形成,除了文化融合和公民参与之外,案件信息的分享也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只有民众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才能消除顾虑,参与其中,互惠互利,并形成信任。这已为西方国家的实践所证明。


  

  了解是信任的媒介,正像信任陌生人是一种危险一样,突兀起来的司法变动也让民众无所适从。从理论上分析,民众对政策的认同虽有自身利益驱动的原因,但更多是依赖于对刑事政策实施中相关信息的了解程度,而这种了解又是通过对案件信息情况的掌握来完成的。司法是否公正与及时,犯罪人的判刑结果如何等信息的分享,往往是民众对一国司法评判的重要标准,也是民众监督司法并信任司法的重要条件。也正因为如此,西方发达国家才将案件的审判结果等公布于网上,一般民众都可以随时查阅这些案件。这种案件信息披露的制度绩效是十分明显的:由于民众分享了案件信息,也就可能以“主角”的身份融入到案件中去,认可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利于形成对司法的信任。


  

  在内涵上,案件信息披露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或办案后,依法将其案件发生、侦破状况的信息向社会予以充分、完整、准确、及时地公开,以使民众充分了解案件基本信息。社会公众只要具备一定知识,就能够在了解案件办理的基础上作出理性的判断,从而做出是否信任司法机关的判断。鉴于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披露案件信息中还存在着“不主动性”、“不完全性”、“不及时性”、“不严肃性”、“不对称性”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围绕以下两个问题展开:(1)健全案件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制度,不仅要加快具体案件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的出台与实施;而且要明确司法机关所公布信息失真情况的法律责任。(2)明确案件信息披露的对象。现代民主社会强调,国家权力只有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才能正确运行。由此决定,我们不应该只重视公开审判,还应该将所有案件的基本信息,尤其是案件的判决结果公布于众,接受民众的监督。其实,计算机的普及,互联网的方兴未艾,也为案件信息披露提供了重要阵地,需要的是提高认识并加快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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