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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理论的入径及对刑事政策实施的意义

  

  参与者才是社会资本的主体,才是形成信任的主要力量。公民的参与强化了刑事政策实施的动力,若再辅助以普遍元素,将民众的利益诉求与社会愿望吸纳进来,并透过公民参与管道在刑事政策实施中予以体现,刑事政策实施的效果必然会在公民参与与利益衡量的互动中得以提升。在此一过程中,参与就像是一种粘合剂,虽然它并不涉及事实真相本身,但恰恰又是复杂性简化的成功。而要在刑事政策实施中形成这种参与,政策网络必须提供谁是政策受益者的信息,这些政策参与者的利益诉求是什么,并与他们分享刑事政策实施的信息,以形成有效的协调行动。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众实际参与到现实的政策实施行动中去。


  

  关于社会资本嵌入刑事政策实施的证成活动表明,刑事政策实施本是一种复杂的集体行动,有了社会资本支持,则会使这种复杂变为简单。这在政策实施信任危机的当下中国,特别富有理论与现实意义。而社会资本支持政策实施的机理在于:民众信任使政策的实施得以顺利进行,而这种信任是建立在公民参与政策实施并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之上的。


  

  四、社会资本于刑事政策实施的意义


  

  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国家刑事政策实施面临更多的挑战。多元社会的兴起,使得目标取向不同的参与者增加,科技在通讯上的一日千里,也让不同的参与者有了横向联合的管道。由此决定,社会资本将是当下及未来刑事政策实施中的重要工具,是朝向以信任为基础的“社会善治”的重要媒介。只有在刑事政策实施中增加社会资本的储备,才能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顺利实施开辟制度通道。对此,可从四个方面分析。


  

  (一)政策文化与刑事政策实施


  

  在自近代社会以来,正式的刑事政策规范与非正式的文化规范就相互分离,而刑事政策进而成为了社会规范的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文化规范的衰竭。恰恰相反,现代刑事政策实施则仰赖于文化规范的有力支撑。一方面,刑事政策实施是经由他律性、外在性的理性规则现实化而形成的国家强制性秩序,但对这种秩序的遵行和维护,则必须来自人民自身-自觉自愿的遵守,而这种遵守以大家分享的共同文化价值观念为基础。另一方面,正义的准则不能局限于政策理性。衡量所作出的决定和所采取的行为是否合理,共识和相互信任是必要的{8},没有民众对政策实施主体的信任,政策实施就面临困境。


  

  其实,社会资本最本质的属性在于价值与规范的分享,而价值与规范就是文化,这样的文化让群体内的社会成员能够相互合作,社会资本就在合作中产生。[19]Portes认为,社会资本能使价值和规范内化,能够驱使一个人建立社会联系,或者因为一般道德命令而把资源转让给别人。[20]虽然Portes是从个人出发上论述社会资本,但其原理也适用于作为集体行动的刑事政策实施,只是在刑事政策实施中强调社会资本,就是强调司法机关所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正如Bourdieu所指出,“社会资本是现实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这些资源与拥有或多或少制度化的共同熟识和认可的关系网络有关。换言之,与一个群体中的成员身份有关。它从集体拥有的角度为每个成员提供支持,在这个词汇的多种意义上,它是为其成员提供获得信用的‘信任状’。”[21]因此,通过社会资本这一中介,政策实施主体就能够取得民众支持,并促进一般民众与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信任。


  

  申言之,社会资本是维持和再生产刑事政策实施动力的一种方式。而要取得更多的社会资本,政策文化的培育必不可少。就概念而言,政策文化是指政策体系的成员对刑事政策的倾向模式,即在选择什么样的政策行动来实现社会所要达到的意图或目标的问题上,政策体系的成员所表现出来的倾向。这种倾向包括政策实施主体的信仰、思想、价值观、规范等因素,它来源于对犯罪治理以及对政策实施中现有条件的不同认识,并决定着刑事政策的内容和实施。就类型来说,政策文化有政策主体文化与政策对象文化之分,前者是政策实施主体的信仰、思想、价值观、规范等形成的文化,而后者则是政策参与者的信仰、思想、价值观、规范等形成的文化,它在刑事政策实施中外化为参与意识与合作精神,支持着刑事政策的实施。本文所涉政策文化主要从政策对象文化意义上来说的。


  

  作为一种能动的社会现象,政策文化可以反作用于刑事政策实施。一定的政策文化实际上构成一定的政策实施之动力源,并对它的功能发挥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正如托马斯·福特·布朗所说,“社会资本是按照构成社会网络的个体自我间的关系类型在社会网络中分配资源的过程系统”{9}。而资源的分配应以信任为终极目的,也只有信任才能得以合理地分配。然而,信任并不是一种凭空想象的东西,它的形成有赖于国家刑事政策的实施契合了政策对象文化,即刑事政策实施活动与一般民众的信仰、思想、价值观及其规范吻合,这是信任形成的源泉。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依据“严打”政策,并借助刑罚的严厉性、残酷性等建立起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然而,这种信任只能是一种“基于吓阻的信任”,并非一种基于知识的信任与基于认同的信任,[22]这出现了政策文化中的排异现象,即政策主体文化与政策对象文化之间出现了严重裂缝。如此一来,民众就会抵触刑事政策实施,因为民众不仅不认为国家的刑事政策在为民众谋取利益,反而还认定它是一种“治民”的工具。


  

  因此,急需要改变的是,我们应在政策实施主体文化与政策对象文化之间实现合理的融合。不难看出,政策主体文化以公共利益为标准,而政策对象文化更多关注私人利益问题。如果没有相应的“媒介”为解决工具,两者之间的冲突则是必然的。笔者认为,社会资本就是化解上述文化冲突并实现两种政策文化交融的一剂良方。这是因为:一方面,文化的因素对社会信任的形成发挥着复杂影响,信任是社会成员彼此合作以预防犯罪的合理期待,其基础是社会成员拥有共同的规范,这里的规范是指在文化或历史脉络中形成的深层价值观等,它主导着社会成员在刑事政策实施中的关系与判断。另一方面,面对国家的刑事政策实施的不确定性,民众并非全然根据案件事实、治安形势就能够作理性的判断,而是寻找文化的解决方式,一般是民众自由心证或神秘评判的结果。由此决定,刑事政策的顺利实施,必须要塑造一种全新的政策文化,而这种政策文化塑造的基本路径在于:缩小政策主体文化与政策对象文化之间的差异,以便两者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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