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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理论的入径及对刑事政策实施的意义

  

  就概念来说,沟通一般源自决策主体与机构中非特定对象的互动。详言之,沟通是决策主体对关系网络之外不特定的对象,依照成文(如法律、规章等)或不成文(如社会规范、共同价值观等)的规则,作为决策与行动的规范,并进行互动。沟通的基础在于计算自身最大的利益,比如,在没有任何证据与事实的根据下,要假设陌生人是值得信任的,必须以沟通作为延续合作的根基。实践经验亦表明,因利益取向等不同,同样的刑事政策在不同的区域会有不同的实施绩效。换言之,不同利益取向的区域,会产生不同的刑事政策实施模式,因此,每个区域的司法机关在适用刑事政策实施这一概念时,都会因利益取向的不同而存在着局限,结果形成“刑事政策实施是你想要他做的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同区域的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公民之间缺乏沟通。既然缺乏沟通,相应地也就缺乏激情与热情,无法真正参与政策实施。


  

  正是这种沟通的缺乏,造成民众对国家治理犯罪模式的信任危机:一方面,民众期待国家以新的治理模式预防犯罪,另一方面,他们还期待国家能更好地服务于犯罪治理。这也是我国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中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在社会资本理论看来,人与人之间、人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沟通及由此形成的信任,有助于社会文化的发展,而社会文化的发展又有助于信任关系的建立,从而呈现出一种循环系统样态。所以国外学者一再强调,“所有拥有社会资本的群体都存在着某种信任范围,在这种范围内,合作规范是有效的。……如果一个群体的社会资本产生了正的外部性,那么信任范围就可能比群体本身还要大。”{1}然而,这种信任范围的建立与其作用,显然有赖于刑事政策实施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有效沟通。在这里,“沟通”像是一种刑事政策实施复杂性的简化机制,它可以消除不同的群体对政策实施的顾虑,克服政策实施中的障碍。


  

  在刑事法治意义上说,犯罪治理的关键在于国家体制与治理能力,前者是国家治理犯罪的范围与功能,后者则是国家在犯罪治理中组织与实施政策的效能与能力。笔者认为,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国家体制与治理能力应该朝着建构成一种以沟通为手段的政策实施网络的方向前进。这是因为,全球化打破了单一向度的刑事政策实施模式,那种以国家为单一主体的刑事政策实施模式受到了来自文化多元化、价值共享化等的冲击,以至于国家在实施刑事政策过程中会出现许多司法机关无法控制的行动者,他们之间彼此行动,相互影响,对抗着刑事政策的实施活动。最近几年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即是明证。如欲解决这些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政策实施中重视这些行动者的正当利益诉求,形成一种包容性的、互惠性的政策实施网络。显然,这种政策实施网络的形成在于犯罪治理,而治理的方法不再是统治,而在于善治,即以正式与非正式的方法,期待更多的人参与,强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合力。而要形成这种政策网络,沟通的作用不可替代,它通过点对点的连接,经由某项议题形成共识并产生集体行动。


  

  进而言之,政策网络的目的在于利用沟通的渠道,进而发展出一套共同适用的标准与规则,以实现刑事政策实施的目的,增进集体福址。政策网络的背后代表的其实是一种集体行动,目的在于向实施主体之外的成员(民众)提供公共利益,即提供一个全体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等利益不受侵犯的利益,以及在这种利益被侵犯之时的救济路径。在民主宪政之下,公共利益因具有不可分割性,应该被其中的每一个社会成员享用。可问题在于,它应该如何被其中的每一个成员享用呢?很显然,依靠国家为单一主体的分配力量是十分危险的,此时,我们就需要把这一问题切换到社会资本理论视野中,借助社会资本来解决,需要公民积极参与政策实施。而公民的参与又是以价值观的一致为前提的,这就需要在政策网络内进行充分的协商,以客观上的互动促进主观认知上的一致,并转化为刑事政策实施的原动力。可以预见的是,在政策实施网络内,沟通良好将使网络内的参与者态度趋近一致,有利于共同设定目的之实现,甚至可以集体发展出一套规则或标准,进而适用于政策网络中的所有参与者,并为大家所共同遵守。这种图景真值得期待。


  

  (三)参与:刑事政策实施的保障


  

  公民参与刑事政策实施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本形成,社会资本形成有助于扩大政策实施中的公民参与。这样的实证研究在国外早已展开。实践的运作也大抵如此,当代世界各国,在遇到政策资源不足问题时,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扩大参与作为解决之道。纵然社会资源不足,但国家或政府也可以在民众参与下,以社会资本的协助,完成犯罪治理的任务。毕竟,社会是无法依靠报复作为维护社会正常有序运行的工具的,如欲增加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则必须重视扩大公民参与。


  

  其实,社会资本如何让刑事政策实施得以成功,最主要在于公民参与问题上。如何使正式的政策与理性的公民行为相结合,就是社会资本理论作用于刑事政策实施要努力完成的主题。在这里,社会资本的定位就是公民参与的定位,并藉此产生刑事政策实施的动力。社会资本最简单的界定是藉由非正式的方法,来分享价值与规范,使群体内的成员形成相互合作。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政策实施中的公民参与是一个融合与排除的双面过程,被信任者会被吸纳进去,相反,不被信任者则会被排除出去。如此一来,一个族群中的民众,就会因价值取向的不同,而在刑事政策实施中实现分流。所以我们还面临一个重要课题:促进不同参与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而要促进参与者之间的良性互动,非依赖社会资本不可。否则,极有可能因为参与者认知、理念、目的等的不同而导致合作的破灭,甚至引出“不要信任他人才是理性最大化”的抉择。几十年来司法实践表明,那种缺乏民众参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司法模式,将会严重削弱以信任与认同为核心的司法权威,这便是我们的司法力量愈来愈大、司法人员素质愈来愈高、审判质量逐年上升,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却愈来愈低的重要因由。不仅如此,这也适用于解释刑事政策实施低效的原因,因为缺乏公民参与的刑事政策实施,带来的只有民众的被动服从,而不可能有主动的遵守,民众对刑事政策实施不信任,对刑事政策实施不关心,势之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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